中評社香港9月5日電/因洩私憤在廠房倉庫放火,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3名消防官兵犧牲,蕭山“1·1”放火案罪犯李麗娟,經一、二審及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後,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新華社報道,4日上午,杭州中院對罪犯李麗娟進行終審宣判後,將其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最高法院復核確認:被告人李麗娟案發前係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二號廠房二層包裝倉庫員工。2012年12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產生怨恨,決定放火報復。
2013年1月1日2時許,李麗娟來到友成公司。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從公司西南側翻牆進入後來到公司二號廠房,進入二層包裝倉庫內,用打火機引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確認點燃後迅速逃離現場。
火災發生後,當時仍在公司上班的190餘名員工被及時疏散。因二號廠房存放大量紙箱、鈣塑箱、泡沫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致二號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生產產品等財物全部被焚燬,直接經濟損失共計6000餘萬元。
在火災撲救過程中,消防官兵尹進良(歿年27歲)、陳偉(歿年21歲)、尹智慧(歿年19歲)犧牲,消防戰士王亞飛受輕傷,消防隊員黃海軍、王磊受輕微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