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5日電/財政部、央行日前聯合發文,將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地方債作為質押品時,按存款金額的115%質押。
通知稱,在國債基礎上,增加地方政府債券作為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質押品。參與中央和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取得國庫定期存款,以記賬式國債或地方政府債券現券作為質押。地方政府債券不受發行主體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質押。
所謂國庫現金管理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是指為了充分利用中央國庫現金,財政部委托中央銀行把中央國庫中的現金貸給銀行,銀行用國庫券作為借款質押品。當貸款到期時,中央銀行負責收回貸款和利息,向銀行歸還質押品。也可以理解為商業銀行利用符合條件的質押品獲得流動性的一種方式。
民生固收分析師李奇霖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此次將地方政府債納入國庫現金管理質押品範圍,源自今年5月三部委聯合印發的《2015年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通知》,通知提出地方政府債券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試點地區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抵押品範圍。
中債資信公用事業部技術負責人宋偉健表示:“這是允許銀行把自己持有的地方政府債質押給央行以獲得流動性,有助於提升地方債流動性,提高銀行認購熱情。”
根據中債資信統計,自今年5月18日2015年地方債發行正式啟動以來,截至7月13日,已發行的地方債總量已達到217期、11086.9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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