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 國家網信辦昨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明確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違規的直播服務發布者和用戶將被納入黑名單,並禁止重新註冊賬號。《規定》將於下月起實施,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台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
網絡直播平台超過300家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台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台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給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不良影響;還有的平台缺乏相關資質,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擾亂正常傳播秩序,必須予以規範。
新聞信息直播須“雙資質”
《規定》為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發布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直播違規者納入“黑名單”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台,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發布者和用戶,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
如今,一些網絡主播為了吸引人氣博眼球,不惜涉黃的做法備受詬病。《規定》提出,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製作、複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直播用戶和發布者實名認證
《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於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來源: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