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日前,廣東明鏡律師事務所將之前委托其代理案件的“王老吉”公司告上法庭,並指對方違約和拒付律師費。17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對這宗系列訴訟中的關鍵一案予以一審宣判,判令被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47萬餘元。
原告明鏡律所稱,2012年,原告介入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和廣州醫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的系列訴訟之中。“王老吉大健康”聘請原告為常年法律顧問。
2012年,王老吉方面委托原告代理“王老吉紅罐涼茶裝潢侵權案”,由於雙方之前合作良好,原告誤以為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直到2015年6月,相關案件二審開庭後雙方發生爭議,才發覺沒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此時,相關案件的訴訟標的從50萬元提到3096萬元,原告主張律師費也應相應增加,但王老吉方面認為沒有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故無須支付。
原告認為,律所為被告利益打了多年官司,取得一審勝訴,為被告創造巨額利益,現要求按政府指導價的律師費標準索回一審、二審律師費。但王老吉方面不肯,於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94.92萬元(其中一審、二審律師費各為47.46萬元)。
被告答辯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且原告律所早在2012年就已經知悉相關案情和代理情況發生變化,卻從未向被告主張過律師費,目前已過訴訟時效。廣藥集團則認為,原告主張幫助被告打贏官司與事實不符,因該案目前並未得到最終判決。另外認為原告的服務質量不合格,沒有得到認可,且原告主張的費用不公平。
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訴訟委托代理人,在相關“1號案”的審理過程中已實際接受委托從事訴訟代理工作,雙方的訴訟代理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也並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原告接受王老吉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工作,但雙方並沒有舉證證明對律師費具體金額與支付時間有明確約定。原告要求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計算律師費,主張一審階段律師費為47.46萬元,法院予以認可。但是目前該案二審尚未終結,故原告現在要求被告支付二審階段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南方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