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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9月8日電/近年來,天津市紀檢監察機關聚焦主責主業,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嚴肅查處了一大批違紀問題,對相關違紀黨員幹部給予紀律處分。但在檢查中卻發現,一些單位沒有能夠全面、準確、嚴格執行紀律處分決定,存在著“年度考核等次不規範”“違紀人員的級別、工資調整降低落實不到位”“處分材料未及時歸入組織人事檔案”等問題。
今年8月,天津市紀委制定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對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從程序到內容、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市紀委細化工作流程,建立紀律處分執行台賬,製作《處分決定及批覆執行情況報告表》,對紀律處分執行進行留痕管理,確保處分決定從下發、宣布、執行、回訪到解除的各個環節無縫對接、剛性落地。
“年度考核等次不規範”是檢查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問題,對此,市紀委明確,除行政開除外,受處分人要參與年度考核,依據處分種類和處分影響期的不同,除受到黨內警告不得確定為優秀外,其他按照不稱職、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的規定作出考核結論。
針對違紀人員的級別、工資調整降低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市紀委要求,受處分人的職務、工資待遇變更要在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後一個月內完成,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六個月。對於紀律處分決定等材料的歸檔,要在紀律處分決定作出後的一個月內,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紀律處分決定等材料歸入受處分人檔案。
為做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市紀委要求,對受處分人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適時開展回訪教育,了解受處分人日常思想狀況、工作表現和家庭情況,發現問題跟進幫助教育和解決,傳遞組織溫暖,確保一個人都不掉隊。
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充分發揮督促推動作用,明晰主體責任,強化問責,採取召開聯席會議、開展聯合檢查等方式,形成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合力。全市巡視、巡察機構在開展工作中關注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各派駐機構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駐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反饋,督促各項要求執行到位。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