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5日電/ 去年3月是針對樓市調控、穩定預期的大政策,今年3月則是涉及市場交易的貼心小細節。繼買賣雙方二手房合同正式版發布後,北京市住建委昨晚一連發布三個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意在規範二手房市場,首次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係,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
三個文件均將在4月15日開始執行。根據文件內容,二手房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服務費用由誰支付並沒有明確要求,也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中介費收費標準協商解決
除了《關於加強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及經營場所公示管理的通知》,這次還發布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經紀服務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購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出售合同”是指二手房賣家與房屋中介簽的合同,“承購合同”則是買家與房屋中介簽的合同。這也就是說,從4月15日開始,北京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將分別單獨與中介簽訂合同。
記者從多家中介了解到,此前已經有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做法。但對比發現,這次官方正式版內容上更全面和規範。
特別是在中介費問題上。出售和承購合同中,均標注了“服務費”一項。這是否意味著中介費收取上會有新嘗試?此前天津有中介已經嘗試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北京是否跟進?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從目前市場交易習慣來看,經紀服務費用主要由買方承擔。“對經紀服務費用由誰支付並沒有明確要求,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會長李文傑對此解讀,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因此,經紀機構分別與委托人簽訂出售與承購合同,無論經紀服務費用是由雙方共同支付還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經紀機構都不能增加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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