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31日電/ 5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布《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部門表示,此舉旨在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通知》明確,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已初步形成全方位、惠及面廣的保護和激勵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為創新提供了有效的外部動力。”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表示,新規允許享受優惠的科技成果範圍包含了目前需要大力發展的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等,充分體現出我國通過稅收激勵促進科技創新的政策導向。
李旭紅認為,新規的出台表明,除在企業層面給予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我國還關注個人層面創新的稅收激勵,這不但是對於我國現有科技創新稅收優惠體系的完善,而且可以覆蓋到更廣的層面,進一步形成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此外,根據《通知》,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3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並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並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通知》要求,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從國家長遠發展戰略看,人才與人力資本是我國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個人創新稅收
激勵將有助於我國人力資本的積累,對於促進我國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具有積極意義。”李旭紅說。
(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