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廣東省發改委、教育廳、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關於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該辦法旨在規範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行為,促進廣東省中外合作辦學健康發展。
新華社報道,該辦法主要針對中國境內高等教育機構與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經依法批准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合作,開展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高等教育收費,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形式包括具有法人資格以及獨立學校園區、財務核算和招生錄取的高等教育機構實施的學歷教育;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的,不具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施的學歷教育;利用現有教育資源舉辦的非強制性培訓以及其他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教育收費根據不同辦學性質和合作辦學形式,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到60%以上的,學費標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省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具體執行標準由合作辦學機構結合實際在規定幅度範圍內合理確定。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外語授課課時合計達不到60%的,其學費標準按照廣東省同類普通高校同類專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辦法規定,以“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榜”“泰晤士報世界大學排名榜”“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世界大學排名榜”三個世界大學排名榜的綜合排名為依據,確定境外高等教育機構辦學水平的檔次劃分,三個排行榜近三年中兩個年次為前150名的為第一檔,150名以外為第二檔。屬於第一檔的中外合作辦學的學費標準可在第二檔相同辦學層次和專業的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最高不超過30%,具體上浮幅度可由合作辦學機構根據實際在規定幅度範圍內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學費標準由合作辦學機構按照扣除國家財政撥款後的生均培養成本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並向社會公示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