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 證監會昨日(27日)夜間發布實施《關於修改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人員的主體責任等。
根據《決定》,除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須強制退市外,上市公司存在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也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現行《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意見》)2014年發布實施。《退市意見》初步建立了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
今年3月,證監會就修改《退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的主要目的包括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退市制度相關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等。
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正式實施的《決定》的修訂內容顯著擴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強化了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三是落實了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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