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1日電/終審法院早前對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於2014年帶領他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暴力案件維持原審裁判官判決。終審法院法官昨午就案件訟費頒令,律政司須承擔三人上訴至終院過程中部分法律程序的訟費。
黃之鋒等三人於上訴結束後,即申請由律政司承擔,提出刑期覆核起所產生的訟費,包括(一)黃之鋒與羅冠聰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及黃之鋒上訴前索取法律意見的支出;(二)羅冠聰申請終極上訴期間保釋;(三)羅冠聰與周永康向上訴庭申請證書以上訴至終院,及(四)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覆核三人刑期的申請。
律政司同意承擔訟費,但反對法庭就(一)、(三)兩項判律政司承擔訟費。律政司又認為,法庭不應就(二)、(四)兩項頒發任何訟費令。法官霍兆剛回應指,終院推翻上訴庭裁決,三人毋須入獄,他們須向終院提出上訴才可達至此結果,認為他們的上述申請合理。
(來源:大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