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0日電/針對部分媒體對“天使之橙”百萬罰單一事的報道,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市場稽查局於今日晚間發布公告指出,“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涉嫌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被罰沒119.9萬餘元。
模擬實驗證明“上下爪”接觸橙汁
2018年1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收到舉報,稱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使用的“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涉嫌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查處。
接到舉報後,市市場稽查局立即展開調查,分別對“天使之橙”售賣網點、企業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詢問調查,並委托技術機構對涉案設備進行了檢測,同時在企業經營場所進行了榨汁模擬實驗。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為論證“天使之橙”自動販售機的上下爪是否與橙汁相接觸,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委托技術機構,在執法人員和當事人有關負責人的見證下,對“上下爪”部件進行了驗證。
據了解,技術人員在一台正常運行的橙汁機上榨取8杯橙汁,取下該橙汁機的“上下爪”,分別塗上“亮藍”著色劑,風幹後,重新裝到該橙汁機上,再次運行該橙汁機榨取8杯橙汁,對兩次榨取的橙汁進行成分分析和比對,在第二批橙汁中檢出“亮藍”著色劑成分。
最終,實驗結論顯示,販售機的“上下爪”與橙汁相接觸。
存在兩違法行為 被罰百萬餘元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在公告中指出,經調查,當事人存在兩個違法行為。
第一是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和廣東省食藥局的批覆,經營自動設備制售飲品,應當申領項目為“自制飲品的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當事人在深圳市僅申領了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經營行為屬於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的情形,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第二是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4806.9-2016)規定,“金屬材料和製品(鍍錫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觸面未覆有機塗層的鋁和鋁合金、銅和銅合金,以及金屬鍍層不得接觸酸性食品。”
經技術機構鑒定和模擬實驗,“天使之橙”橙汁機用於壓榨橙汁的“上下爪”部件材質為鋁合金,且與橙汁相接觸,經當事人確認,該鋁合金部件未覆有機塗層。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指出,該橙汁機不符合《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4806.9-2016)的規定,屬於食品生產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據了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主動整改,採取有效措施對“上下爪”進行有機塗層處理,並於2018年6月重新通過檢測,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沒收違法所得1199070元。
(來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