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1日電/《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當下,建築企業是農民工進城就業主要領域之一。而建築企業對工人基本信息不清楚,造成多重隱患。一些建築企業少有崗前培訓,為建築工程質量帶來安全隱患。一些建築工人流動頻繁,往往沒有與建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建築企業不依法為其辦理工傷、養老保險等,欠薪高發,侵害工人合法權益。個別有劣跡行為的人以建築工人身份作掩護,影響社會穩定。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是“多贏之舉”。能讓用工更加規範,有利於遏制欠薪現象,保護工人合法權益;能夠規範建築工人從業行為,提高工人技能,調動其增強技能積極性,帶動建築質量提高;能夠解決建築企業季節性工人年後招工難,順應發展趨勢;有助於我國實現高質量城鎮化,比如,農民工在建築企業打工,以後可以納入產業工人體系,實現市民化。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落實”是關鍵,還需“強化監管”。
一要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台剛性運轉,讓建築企業上線成為強制性法律義務,不可或缺。二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範圍,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三要相關部門不斷對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對信息及時添加整理等。
當然,我國各地發展不平衡,對於落後地區如何推廣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對規模較小或信息還無法進入平台的建築企業如何監督,既要監管部門不斷探索,也要建築企業同步改革管理制度。
來源:紅網 作者:曹燦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