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春秋航空公司將維權乘客列入“黑名單”的新聞,的確令人憤怒與糾結,何以正常維權被列入黑名單?何以賠償拿了人也進黑名單了?無論是依據《合同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航空公司都沒有給乘客“私設黑名單”的權利。
而這,也有現實案例作為支撐。今年2月,全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在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拒載,但法院同時認為,航空公司的做法缺乏規範,且不夠公開透明,建議加強立法,將拒載行為制度化、公開化,保障乘客知情權。雖案例當事人未獲得勝訴,但法院給出的“認為”,卻可謂深入人心。
而這,也是“國際慣例”,如美國,航空公司也可設乘客“黑名單”,拒載那些可能威脅航空安全的乘客,但這個名單的標準非常嚴格,必須經過安全、司法等部門的核准後才能最終確定。與其相比,我們航空公司的“黑名單”,便有些難以令人信服了。沒有足夠的公開,也沒有足夠的知情權,航空公司資料一統計,某些人就進“黑名單”了,的確不夠謹慎,也略顯粗糙。甚至還可能成為航空公司不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而以黑名單作為“打擊報復”的工具。
簡言之,通過首例航空黑名單案也好,通過對比美國也罷,其實已經傳達出一個共識——黑名單自始至終都是可以設立的,但卻不允許“私自設立”,必須在規範操作且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設立,並需要經過諸多部門的核准。而這,才是真正負責的態度,也是對待公民個體權利應有的姿態。
換言之,航空黑名單,不能成為航空公司的“最終解釋權”,而應成為安全的“最終解釋權”。這意味著,飛行安全,才是航空黑名單的唯一標準,其他任何摻雜個人情感與不理性的“黑名單”,都是必須摒棄的“惡”。航空公司設立的“黑名單”,必須是真正從安全角度出發的,而不應是從個人私利的角度出發,更不應成為航空公司打壓維權者行動的一種工具。(時間:7月19日 來源:四川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