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 黃博寧)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11日下午3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多名政協委員就有關議題發言。其中,上海市政協主席吳志明以《協商民主重在制度建設》為題目發言: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系統闡述了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協商管道,是指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綱領性文件。學習貫徹檔精神,推進政協協商民主,應著重在制度建設上下功夫。
為此建議:一、以加強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為重點。政協協商民主,經過6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工作方法、實踐模式和工作網路,有著深厚的歷史基礎和廣泛的社會影響。《意見》明確指出,政協是協商民主的重要管道,是專門的協商機構,賦予政協在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中責無旁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要以政協協商民主制度建設為重點,明確工作思路,制訂工作規劃,細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制度體系,發揮積極作用,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二、完善制定政協年度協商工作計劃的制度。2014年,全國政協首次制定並實施年度協商工作計劃,協商工作的計劃性、權威性顯著增強。許多地方政協也制定實施了年度協商工作計劃,但制定協商工作計劃的內容、形式、程式等不盡相同。年度協商工作計劃是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重要依據,制定協商工作計劃本身需要明確的制度規定。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要把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作為重要環節納入決策程式,會同政府、政協制定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圍繞確定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程式、成果運用等做出明確規定。政協年度協商工作計劃,應由省區市黨委辦公廳發文,推動政協協商民主更加規範有序地開展。
三、健全委員知情明政和服務聯絡制度。加強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必須發揮委員的主體作用。知情明政是委員履職盡責、協商建言的重要基礎,要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探索建立政協委員閱讀相關文件的制度安排,建立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定期到政協通報情況的制度。今年,全國政協將制定全國政協委員履職工作規則,健全提案辦理協商、視察調研、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資訊等規章制度,以及委員履職評價機制,這些將為各級地方政協工作提供重要依據和有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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