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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2016年在許銘春、林瑩蓉律師等人陪同下按鈴申告國民黨張顯耀等人。(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高雄1月5日電(記者 高易伸)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於2016年期間與競爭對手國民黨張顯耀角逐左楠區“立委”,當時藍營製作劉涉及“龍潭弊案拿回扣”等影片,被劉一狀告上法院,包括張顯耀、藍委黃昭順及時任黨部主委許福明需連帶賠償新台幣1千萬元。但高雄法院4日宣判劉世芳確實因該事行政疏失遭公懲會停職一年,其內容屬可受公評,張顯耀等人並無侵害名譽權,因此駁回劉世芳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劉世芳2016年1月12日提告認為,張顯耀以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名義委託傳播公司,製播“劉世芳沒有告訴我們撤職真相”、“龍潭弊案,劉世芳幫扁家拿到4億回扣被撤職查辦”,再以黨部名義於左營、楠梓選區內設看板,都亂指她涉弊、收回扣及使國家遭受損失,造成選民錯誤印象,侵害名譽。
法官指出,劉世芳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因辦理龍潭科技園區是否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的過程有疏失,確實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罔顧法令、違背職務,有重大違失,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張顯耀等人以懲戒議決書、新聞報道影片等後製發表,內容皆屬可受公評事項。
法官檢視相關的廣告影片、看板及文宣後,雖沒引用後來檢察官簽結、查無劉世芳刑事不法的內容,但國民黨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非憑空捏造,無法認定是故意侵害名譽,4日下午駁回劉世芳提出的告訴及假執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