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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親自批示鑽“豁免權”空子未得逞

http://www.CRNTT.com   2008-12-09 10:09:54  


 
  接下來就是大法官在九十六年六月中做出“憲法”解釋(釋627),重申民國八十四年的“憲法”解釋,“憲法”上“總統”的刑事豁免,不是絕對的、終生的特權,而是只在還有“總統”身分,任期尚未結束的時候,可由“總統”加以主張。“總統”的刑事豁免只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豁免。回顧前“總統”李登輝在位時,民進黨的“立委”廖大林聲請大法官縮限解釋“總統”豁免權的範圍,允許檢方於“總統”在任期間,以刑事訴訟追究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賄選的行為。大法官當時即認定刑事豁免只於任期內有效,並未如民進黨“立委”所請,縮限“總統”刑事豁免特權;可見大法官維持了前後一致的解釋態度。 

  正是因為大法官始終確認“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相對的,卸任之後即不容復行主張,才會形成法院認定葉盛茂告知陳水扁澤西島及艾格蒙洗錢情資是圖利陳水扁家族的有罪判決。試想:如果“總統”享有絕對的刑事豁免,在任時無論如何貪汙,乃至殺人放火,於卸任後也不受追訴,又哪有追究“調查局長”於“總統”任內向其報告任何情資罪責的餘地。 

  民進黨“立委”在野時,主張“總統”豁免特權應該縮限,到了執政時卻主張“總統”豁免特權應該無限擴張,同樣是聲請“憲法”解釋,立場卻宛如政治變色龍,煞是可觀。而葉局長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向陳水扁通風報信,民進黨“立委”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遞出釋憲聲請;陳水扁自己則於“立委”聲請失敗之同日,亦即九十六年一月廿五日應為重新聲請,可見政治性的司法動作如何嫻熟而訓練有素,形勢間不容髮,自保的行為也是有條不紊,毫不含糊,不愧為深諳法律門道的訟師。 

  這樣看來,葉盛茂的報告行為,還真有可能讓陳水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利用“憲法”解釋可能的空隙逃避法網制裁。要不是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的時候,能夠認真對待“憲法”,拒絕給予“國家”“元首”超乎法治的絕對地位,就不會有今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葉盛茂局長重罪的可能。憲政法治,也就能在法院的裁判之中,彰顯其控制統治者濫用職務權力,使之終有接受國法制裁的機會。唯其如此,“憲法”第四十八號規定的“總統”誓詞:“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才真正能夠具有莊嚴的拘束意義,不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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