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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倒下的中國股市16大蛀蟲

http://www.CRNTT.com   2008-12-21 12:11:56  


 
  6月10日,李美華、王子豪向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起訴,隨後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受理了該案,開庭時間定於7月28日上午8點30分。

  但是,7月17日下午,李美華、王子豪接到法院裁定,由於被告7月2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法院請求追加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并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屬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此案應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雁城營業部認為,正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向各會員單位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南航權證到期前客戶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使其監管職能,國泰君安證券才作出了這一具體處理決定。

  李美華、王子豪不服,於2008年7月23日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86號民事裁定,確定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李美華、王子豪認為本案系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上海證券交易所不是證券交易代理的合同當事人,其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合。

  9月8日,李美華、王子豪收到衡陽中院裁定書,維持雁峰區法院原裁定。這樣,被告隊伍擴展為國泰君安雁城營業部、國泰君安有限公司總部和上海證券交易所。

  這起案件的代理律師是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的康青青,他告訴記者,把上證所推到被告席,并不是原告的本意。“事實上,這加大了訴訟的成本和案件的難度。”他向記者表示,由於被告方加入上證所,案件的管轄權就得移交給上海市法院,而差旅和訴訟費用均由原告方出資,這使原告方的訴訟成本增加了不少。“如果原告經濟實力不能支撑這麼高的訴訟費用,一段時間後可能會放棄訴訟請求。”

  10月14日,南航權證第一案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開庭。王浩宇仍然堅持原有的上訴請求,而第一被告國泰君安雁城路證券營業部認為,當天限制買入行為是根據公司統一指示采取的行為。

  第二被告國泰君安證券公司代理人稱,國泰君安證券於6月2日接到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會員單位對客戶進行個性化管理,勸說權證持有者不要跟風炒作,杜絕無權證知識的客戶交易權證。公司是為了控制權證風險、保護客戶利益才采取當天的措施。事發當時,南航認沽權證的價格逐漸走低,但交易量仍然很大,這反映出投機炒作現象嚴重,投資者若繼續購買該權證的話,根據權證的運作規律,投資者即將會面臨大額損失。因此發布了限制交易的公告,及時制止投資者的不理性投資行為,目的正當。

  第三被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認為,此案是國泰君安與客戶之間的糾紛。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由於原被告不願意和解,法庭宣布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

  庭外,王浩宇稱,他一直參與南航認沽權證巨量創設維權。自6月5日,他當時向社會公布,為了討說法,將當時手中所持的南航認沽權證全部鎖倉至權證到期歸0,造成經濟損失40餘萬元,而在整個南航認沽權證上的全部經濟損失高達近百萬元。之後,出現了國泰君安限制對南航認沽權證買入交易,電話短信通知賣出,侵犯其交易權。

    在被限制交易南航認沽權證後,王浩宇就下定決心要將官司打到底。他在自己的博客中這麼寫到:“本人現所有賬戶中的南航權證約60萬份(價值40萬元)左右,不再操作,不看交易軟件,直至歸0。與其把虧損推給別人,不如讓我虧損。創設的犯罪行為得不到徹底揭露和懲治,我絕不賣出該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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