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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禍頻頻 安全事故如何問責?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再好的補救也遠不及“未雨綢繆”來的科學。有觀察人士指出:目前官員問責制的發展軌迹已經有偏差,問責的目的不是讓公衆瞭解事故中死了多少人,造成多麽大的經濟損失,有多少官員被罷免;而是讓有關人士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爲戒。對當前高官“下臺”風暴的錯誤認識會蒙住我們的雙眼,得意于當前的狀態而無法前進。正如范先生所說的那樣,問責制的最佳狀態應該是無“責”可問,沒有了“事故”,何來“問責”?

    誰來問責

  “問責制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也是一個比較好的制度,有利于社會的進步,但是要想完善它,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必須首先明確這個‘責’到底應該由誰來‘問’。”北京某高校管理學院的王老師談出個人的見解。對此,他認爲:“要真正瞭解問責制的更深層涵義,首先要瞭解權力與責任的關係,出了事故之所以要向官員問責,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權力與責任相伴相生,沒有權力賦予,也就無所謂承擔責任。所以,是誰賦予了這些官員們的權力,誰就應該是問責的主體。”衆所周知,我國的“官員”被稱爲人民公僕,是人民賦予了他們權利。所以按照王老師的理論,人民應該是問責的主體,也就是說這個“責”應該由人民來“問”。

  據瞭解,我國的行政問責制指的是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爲,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狀態是上級政府向下級政府問責,上級黨委向下級黨委問責,或者說是大官向小官問責。就目前的情况來看,老百姓的情緒雖然會隨著官員的上上下下而起伏,但似乎全程只是個看客。

  公共管理學的陳老師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認爲:“實際上,問責是一個舶來品,西方國家的問責制指的是議會對政府的問責,目前中國的問責是中央向地方問,上一級黨委向下一級黨委問。這樣的問責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還很難說。”誠然,即便是西方國家,人民也沒有直接參與問責,但是議會本身就代表選民的利益,他們是作爲老百姓的代言人監督政府,同時必要時會以民衆代言人的身份向政府問責。而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如果選民對某件事不滿,議員便可以啓動問責程序,而政府必須配合問責幷提供相關的信息以使納稅人清楚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據此推論,我國的問責主體應該是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代表們。“政府自己問自己的責,那不是等于自己管自己嗎?這樣的制度很難讓問責發揮作用,我們得到的只能是變形的‘問責制’。”網友“枯井”(網名)也認爲這種問責體系不是很合理。其實,這樣帶來的一個最大的惡果就是對事故的層層瞞報。如果某個官員A轄區內出現了安全事故,理論上他的上級官員B也負有領導責任,這個時候如果B追究A的責任,則事件必然人盡皆知,于是B的上級又會來問責,從而導致“自己給自己找麻煩”。爲了不被自己的領導問責,于是對下級的錯誤視若不見便成了理論上的最佳選擇。事實也證明,凡是有重大安全事故,總是中央政府調查事故真相幷向相關人等問責,很少有地方政府面向下級政府去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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