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收容遣送壽終了,收容教育為何還活著?

http://www.CRNTT.com   2009-01-09 10:16:34  


蔣立冬 繪
  中評社北京1月9日訊/上海《東方早報》今天登載江西檢察官楊濤文章“收容遣送壽終了,收容教育為何還活著?” 指出,大陸“收容教育”跟“收容遣送”一樣,早已失去法律依據,是無根的浮萍,理應隨著收容遣送一起壽終;而“收容教育”成為大陸個別警察斂財的工具當不是空穴來風,事實上,不合理的制度加上程序上的不健全,遲早會成為某些掌權者的牟利工具。全文如下: 
蔣立冬 繪 
  2003年“孫志剛事件”後,“收容遣送”告別了歷史舞台。不料,已無合法身份的“收容教育”卻還好好地活著。 

  2008年12月29日的《南都周刊》報道,身為某報社產經新聞部主任的傅樺因兩年前的兩篇報道,在長春市看守所度過了刻骨銘心的28天,歷經偵訴審三次取保候審的漫長煎熬,至今仍以待罪之身,等待法院隨時可能到來的審判。令我感興趣的是,兩年前和傅樺一起去採訪的報社同事姚春,2007年3月,因嫖娼被處收容教育6個月。說實話,如果不是這篇新聞報道,身為法律人的我仍對收容教育知之甚少。查相關法律,才知“收容教育”誕生於1991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隨後在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够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不過,“收容教育”跟“收容遣送”一樣,早已失去法律依據,是無根的浮萍,理應隨著收容遣送一起壽終,怎麼還能苟延殘喘活著呢?且容我細細道來。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