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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自爆收受獻金又豈止是要大報復?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06:35:02  


 
  《政治獻金法》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八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公佈施行。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按照該法的界定,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的服務不包括在內。按規定,在金額授受部分,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在個人部份,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在營利事業部份,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位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規定限制捐贈者,將被以處以二倍罰款,超過限制部份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因此,這些捐款超過限額的工商巨賈,都將受到罰款處分。

  《政治獻金法》也規定,擬參選人或其代理人收受政治獻金,只能在一定的選舉期間內,經“監察院”同意才能設立專戶接受捐贈,若未依法開設專戶,得處三年以下徒刑,並科最高一百萬元罰金的處罰,且違反收受的政治獻金將要被沒收。而吳淑珍既未參選法定公職,又是在規定時間之外收受政治獻金,因而吳淑珍將面臨被處以罰金及沒收所收受政治獻金的處罰。但反正她已是“死豬不怕開水燙”了,藉“坦白”之機把一大票工商巨賈也拖落水,讓他們為自己陪葬,算是賺到了。

  二、掩飾自己洗黑錢罪行。扁家在海外的存款 ,已知的約有三十億元,未知的尚不計其數。判斷這些存款是否屬於國際公罪的洗黑錢犯行,關鍵是在於這些存款是否屬於不法所得,如貪污、受賄等。現已查明,連吳淑珍也承認,其中一部份存款是來自貪污“國務機要費”及受賄所得,因而這部份額確是應被認定為被清洗的黑錢。但仍無法與龐大的海外存款對上數。因此可以推理,吳淑珍聲稱收受了二十名工商巨賈共達十二億一千萬元的政治獻金,其實就是要掩飾自己無法“交代”的洗黑錢款項。但是,正如有人所指,她所開列的捐款事例,有可能是編造的。因此,在她“點名”的工商巨賈中,有已逝世的吳舜文、王永慶等,等於是“死無對證”。而仍在世的幾位工商巨賈,也已經否認曾向吳淑珍送錢。這就有待特偵組能否明察秋毫,避防被吳淑珍轉移視線、混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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