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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是人權教育的目標人群

http://www.CRNTT.com   2009-04-15 11:19:30  


公務員擔負行使公共權力的重責
  中評社北京4月15日訊/《法制日報》今天登出劉武俊的文章,作者認爲“公務員人權意識的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國家人權保障水平的高低,決定著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能否真正兌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務員是我國開展人權教育的重要目標人群。”文章内容如下: 
 
  值得關注的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強調有重點地開展針對公職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特別是針對公安、檢察院、法院、監獄、城管、行政執法機構等特定執法機構和人員的人權教育培訓。各執法部門根據自己的工作特點制定人權教育培訓計劃,加大對人權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推動人權知識教育常態化、經常化、制度化。 

  公務員是開展人權教育的重要目標人群。公務員依法履行公職,擔負著實施法律、行使公共權力的重要職責。公務員人權意識的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國家人權保障水平的高低,決定著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能否真正兌現。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務員是我國開展人權教育的重要目標人群。加強公務員人權教育,是我國人權建設、法治政府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性工程,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在廣大公務員中進行扎實、深入、系統的人權教育。 

  公務員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公務員手中掌握的公共權力只能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工具,而不是侵犯和傷害人權的手段。公務員尊重和保障人權,就是要求尊重和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被害人的各種合法權益。重視開展公務員人權教育有利於在全社會產生良好的帶頭和示範作用,促進全社會人權意識的提高和人權教育的發展。 

  公務員人權教育的重心是培養公務員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理念。對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公務員而言,“尊重和保障人權”從來就不是抽象的口號,而是有著更為切實的實際要求,這種實際要求就是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對於公務員而言,尊重人權就是尊重法律,保護人權就是捍衛法律。負責實施百分之八十以上法律法規的行政機關能否嚴格依法行政,對於社會的有序運行和法律的有效實施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對於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責任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公務員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務員的行政活動實現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權責統一、政務公開。公務員公正司法就是要求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嚴格適用法律,自覺維護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要將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作為公務員人權教育的重點對象,探索建立開展針對警官、法官、檢察官、安全生產監督官員、稅務官員等的專項人權教育培訓,開設專門的人權培訓課程。要將基層公務員培訓作為公務員人權教育的重心,事實表明,基層是公職人員侵犯人權犯罪的多發地帶,必須切實加強基層公務員的人權教育,夯實人權保障的基層基礎工程。要把學習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作為培養公務員尤其是領導幹部樹立“世界眼光”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倘若說對學生和普通公民的人權教育,強調的是“了解你的人權”的話,那麼對公務員的人權教育的重點就是“了解你對人權的責任”,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顯然對人權的保障承擔著比一般公民更大的責任。 

  當然,《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踐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不妨就從人權教育,特別是公務員人權教育入手,將公務員人權教育抓出成效。相信隨著公務員人權教育的開展和深入,我國人權事業將會得到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