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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 不可蕭規曹隨

http://www.CRNTT.com   2009-12-09 10:15:48  


 
  總而言之,在行政主導的立法模式下,城鎮房屋拆遷條例的出台,非但不能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反而由於將政府強制拆遷的行為合法化,從而使公民的房屋始終處於一種危險的狀態。

  部分參與論證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學者,沒有發現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的要害所在,他們僅僅從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出發,試圖把城鎮房屋拆遷限定在“公共利益”的範圍之內。可是,由於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對於“公共利益”並沒有作出具體決定,這就導致政府可以隨意地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拆除城鎮居民的房屋。

  按照筆者的理解,為了真正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在城鎮房屋拆遷問題上至少應當設置三重保險:首先,必須把城鎮房屋拆遷行為納入到法律調整的範疇,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得強制拆遷;其次,假如國家的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那麼,行政法規應當把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區別開來,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實行強制徵收,並且給予補償,但是,政府既沒有必要也不允許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第三,如果修改城市規劃,改變土地的用途,必須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那麼,政府應當在出讓土地的時候,向投標人說明具體情況,由投標人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重新調整開發方案。如果城市開發商認為與城市居民協商拆遷房屋的成本過大,那麼,應該及時修改開發方案,保留城市居民的住房;如果認為可以出資購買房屋或者協商達成拆遷協議,那麼,應當未雨綢繆,事先與城市居民達成購買或者拆遷協議,順利地實施自己的開發方案。

  按照筆者設計的城鎮房屋拆遷條例,政府必須首先修改城市規劃,然後以《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徵收土地使用權,並且對外招標,邀請開發商實施城市規劃。開發商事先應當了解土地情況,對地上建築物的處分應當有整體盤算。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界定為民事行為,任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得參與城鎮房屋拆遷。如果開發商認為城鎮房屋拆遷成本過大,無利可圖,那麼,應當放棄城鎮房屋拆遷行為。政府絕對不能動用國家的強制力,幫助開發商獲取不正當利益。

  筆者的觀點概括起來就是,城鎮規劃民主化、土地出讓市場化、房屋拆遷民事化,政府行為中立化。如果能貫徹上述原則,在制度設計上充分考慮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我國《物權法》的具體規定,真正堅持以人為本,那麼,相信城鎮房屋拆遷條例將會成為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神。反過來,如果蕭規曹隨,在制度設計上仍然沿用傳統的思路,只是在具體的細節方面修修補補,適當提高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那麼,城鎮房屋拆遷糾紛還會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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