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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何時才能遠離公民床第?

http://www.CRNTT.com   2010-04-07 11:51:36  


   
“聚眾淫亂罪”應予以廢除 
 
  從法律實務上已名存實亡  “聚眾淫亂罪”這一罪名,二十年來已經甚少出現於公堂之上,鮮有法官據此量刑,表明法庭不再認為這一行為系違法行為。這顯然是改革開放多年來法律上之重要變化。從法律實務的角度而言,這屬於已經“死掉”的法律。許多學者也多次呼籲取消刑法中的這一條文,而且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並無此種罪名。
 
  李銀河的觀點是正確的  反對這條罪名的李銀河教授認為,雖然這一行為違反習俗和道德,但成人間自願的、不妨礙他人的換偶行為乃是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應該予以保護。許多人據此指責李銀河鼓吹“性解放”,也在道德上對其審判。這些言論多數沒有理解李銀河主張的理論基礎,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侵害,而自由的、不妨害他人的性行為正是人身權利之一。 
 
  習俗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在這點上正反方是有分歧的。我們知道,法律是保護全體公民權利的,這部分人當然在公民之列。習俗和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一個人的生活習慣不應該成為法律幹涉的對象。從更基本的原因來說,就是公權力不能侵犯個人的私人空間。正是在這一點上,每一個人都要防範公權力的動向,而不是支持。 

公域和私域的界限應當予以明確區分 
 
  開放的社會當容忍少數人特殊的選擇  政府在早年,離每個公民的床鋪是非常近的,性行為稍微出格一點的,都有被課刑的可能。一個正常的政府,最重要的是保護個體不受公權力的侵犯,而在我們這里,個體的權利往往是首先被公權力侵犯。這是一個比較大的差別。一個開放的社會,當然會容忍少數人特殊的選擇。 
 
  南京的個案審判是司法的一種倒退  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在我們這兒向來就不大明顯,社會進步的特征之一,就是政府退出對公民私域的管轄,針對私域的過時的立法應該被廢除,比如流氓罪就已經成為歷史名詞。總體來說,改革開放後,基本上政府離床是越來越遠的,南京這個案子,無疑是司法的一種倒退。“民主”是保障大多數人的權利,而“自由”則是保障少部分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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