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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千萬文物拿回家 不叫“私分”叫“保管”?

http://www.CRNTT.com   2010-07-02 10:02:21  


 
  自己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鹹陽政協當然會逃避責任,為私分文物的違法行為塗上一層正當外衣。問題在於,如果“是保管不是私分”的解釋真的被接受,那對社會將是一場災難。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借用國有文物,法律只是鼓勵“公民將文物借給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沒想到鹹陽官員反過來借國家的了,而且一“借”就是20多年,如果不是捐贈人不懈追問和媒體曝光,他們還會一直借下去。

  如果“保管不是私分”的解釋被接受,那意味著“文物保護法”將成為一張廢紙,官員可以隨意違反,以“歷史原因”的理由隨意踐踏法律,這部法律將失去權威。失去法律的保護,文物將面臨著一場可怕的災難,隨意“外借”將成風,官員人人都將文物拿到自己家中來“保管”,博物館中的文物將成為權力分食的盛宴。

  我們注意到,鹹陽政協的官員一直在強調“歷史原因”———這個“歷史原因”,與某些地方醜聞被曝光後用“歷史遺留問題”作擋箭牌有異曲同工之妙,比如前段時間媒體曝光廣東河源水庫邊非法建豪華墓地,當地官方就歸咎於“歷史遺留問題”,“歷史”已經成為一張萬能的遮羞布。鹹陽官員一直未說“歷史原因”是什麼,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一切受法律的統治,無論什麼樣的“歷史原因”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文物保護法》1982年就實施了,這些事情都發生在1986年之後,既然法律從未允許過文物可以外借給官員,也不允許“個人保管”,那麼任何“歷史原因”都不能成為個人占有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物保護法》是約束每一個公民的,官員並沒有可以超越法律的特權,可以利用權力優勢將“私分”偷換為“保管”———甚至因為權力對文物有著更潛在的威脅,所以該法特別強調了對文物管理權的約束。

  是保管還是私分,是借用還是占有,恐怕鹹陽政協自己說了不算,一切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到底是誰濫用權力把文物違法借給了官員,又是哪些官員將文物搬到了自己家中,期待有關部門能給輿論一個交代,並依法律對這些官員作出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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