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五糧液酒窖案:民企“改造”的歷史魅影

http://www.CRNTT.com   2010-07-13 12:59:07  


 
  事件背景解讀:

  釀酒世家的證據

  1984年,宜賓市政府一份對私房改造過程中的錯誤進行糾正的文件“454號”顯示:“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複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該文件下方以鋼筆字手寫注明的:“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這被尹家認為是古窖歸他們所有的最有利證據。

  1996年2月6日,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一次就尹家對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產權做出確認。該公證書表示,“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定,死者尹伯明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

  五糧液的對策

  據報道,2010年4月21日,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進行磋商,市長、副市長、國資委領導皆有出席。22日,宜賓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劉禮華介紹了會議的決議情況。

  決議概括:1.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的。2.宜賓市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劉禮華反複強調的是,五糧液“不僅僅是宜賓的酒廠,它現在是國有企業,也是四川的直屬企業,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無論站在哪個角度,都肯定是要維護的”。

  將酒窖判給五糧液,相當於宜賓市政府否決了454號文件的正確性。宜賓市為何如此出爾反爾?劉禮華解釋,454號文件是當時的宜賓市政府對私改的糾錯,而私改“涉及到生產資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說的廠房、酒窖”,是“沒有錯的,是不能糾的”。

  案件判決困難

  釀酒世家律師陳有西在訴狀中稱,本案屬於有全國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涉及建國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綫,影響到五糧液股份公司的核心無形資產的真假,涉及尹家600多年的歷史私有財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涉及尹家的祖先歷史和長遠利益,本案全國關注,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審理。

  但據法律界人士分析,該案並不是非由高院審理不可,高院完全可能下交給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甚至不予受理。

  據了解,截止目前,尹孝功和律師陳有西還沒有收到四川省高院的立案通知書。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