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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使官員知道“人言可畏”

http://www.CRNTT.com   2010-09-06 10:46:30  


 
  更何況,柳明桓“特招門”尚在外界猜測質疑、完全還在“沒有證據表明”階段,外長便先以辭職證清白,讓位之後待徹查,這同我們的“打錯門”、“警察互毆門”、“香艶日記門”、“豪車門”等諸多的這門那門,從來沒有主動辭職事件發生,從來都是不逼到南墻死角,請楊防光盜志删。就不可能有任何責罰甚至道歉出來滅火息怒,這撥亂反正的天網恢恢,差距確實有點大。

  韓國是實行的是西方文官制度,其問責制是一種追究公職官員責任的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某官員出現失職、瀆職並造成不良後果或損失,或者出現個人行為不端、生活醜聞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問題,該官員立即就會出來公開道歉,甚至辭職,情節嚴重的,還將導致其上司公開道歉或辭職,若該官員是中央政府的內閣要員,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還有可能導致內閣官員總辭職。可以說,西方國家的問責制,是一種對政府內部不正之風或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生活問題很有殺傷力的鐵面無情的制度。

  反觀中國,目前尚未形成西方國家那麼完善和嚴厲的問責制度,以致從來都是死豬不怕滾水燙死扛、打死也不辭職的戀棧到底,這源於體制病,一是權力的由上級授予與民眾無關,導致官員產生過程的公正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受到廣泛質疑;居廟堂之高者監督難、利益多,成就了官本位日盛的當下世態。二是出了事之後的上級態度與處置手段,因事件常常會是牽一發動全身的傷筋動骨,有時會被“維穩”那一包膏藥胡亂一裹,便整個兒插科打諢和稀泥了。三是,事件處置中的責任官員自身的態度,戀棧是自保的前提,只要扛過這股風頭,“前面是個天”,責任官員深知現行問責制的軟肋,知道其處罰並無細則規定無法操作,官員對災難或事件應負怎樣的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規定不明,最多來點無關痛癢的集體負責,責罰徒具形式,對相關責任官員既得利益無任何觸動,對同類事件“前腐後繼”者無敲山震虎、以儆效尤的功效。

  當然,試圖將這種他山之石拿來給國人上課,並由此產生對他國“官員恥感文化令政界節操與誠信生輝”的心靈震蕩,或“鐵面司法使權貴也無路可逃”的制度景仰,實屬一廂情願。中國目前正著力從自身國情出發,加大從嚴治政健全問責制度的力度,為此,我們雖不可照搬他國特有的官場文化及致密的法律體系,但也應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和聲譽的高度,去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監管與處罰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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