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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稀土應專門立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08:33:38 |
首先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國憲法、礦產資源法、物權法均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一法律原則表明,稀土作為重要的礦產資源,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在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必須明確:首先,稀土資源歸國家所有並不是歸資源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某個職能部門所有,也不是歸資源所在區域的人口或持有礦業權證的企業所有,其屬於全民所有。 其次,國家擁有稀土資源開採的支配權、管理權、決策權和收益權。具體包括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業權的配置、許可證的頒發、礦產價格構成要素調整、資源收益分配、地質資料管理,以及資源開採量、礦產儲備、出口量調控、礦山的恢復與治理監督等。 再次,基於稀土資源的生態屬性、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中央政府及其資源職能部門具有保障稀土資源合理利用,協調和平衡全國不同區域稀土資源開發利用的職責。其既有權監督地方政府及礦業權人依法合理勘探、開採稀土資源,也有義務平衡中央、地方和礦業權人在資源開發中的利益關係;有義務保障區域經濟、礦業權人和礦區人口的長遠發展;還要監督和保障全國稀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礦區的生態環境安全和礦區經濟的持續增長。 最後,嚴格依法懲治非法采礦的違法和犯罪行為。中國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法和刑法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違法和犯罪行為的懲治做了明確的規定,司法部門也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定罪量刑有明確的司法解釋。鑒於非法采礦行為和破壞性采礦行為是導致稀土礦業秩序混亂、稀土資源嚴重浪費和流失的主要原因,在治理礦區秩序過程中,要對其進行重點打擊。既要遏制稀土開採中的一般違法開採行為,也要嚴厲打擊稀土開採中的犯罪行為,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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