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夯實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8:24:45 |
第三,實行有差別的寬免額制度,即在基本寬免額基礎上,按照個人具體支出情況,實行常規化調整。目前可納入動態的常規調整的因素包括:個人家庭贍養情況、大病醫療支出、消費信貸利息支出。基本寬免額設定為每人每年扣除20000元,以後隨通貨膨脹情況定期(可考慮3年左右)調整。 第四,綜合所得部分應該適用以下五檔超額累進稅率:1%稅率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為0-20000元,5%稅率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為20001-100000元,15%稅率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為100001-250000元,25%稅率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為250001-980000元,35%稅率適用於年應稅所得額為980001元以上。該稅率結構與現行稅制相比較,各收入檔次的模擬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都有降低,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大大減輕。 並且,它的結構較簡單且最高邊際稅率降低10個點,既簡化征管,又有利於保證稅率的有效性。同時,低收入者納稅但稅負很輕,滿足既培養納稅人納稅意識又不對其構成較重負擔的要求;中等收入者稅負較輕,有利於對中等收入階層的培養和促進中產階級的形成;高收入者名義稅負比照原工薪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總體上也是降低的,但考慮到實際生活中,高收入階層的薪酬外收入所占其總收入的比重明顯高於中、低收入階層,而原來這些收入基本得不到“超額累進”的調節,且很容易偷逃稅收,在新個人所得稅的“綜合”部分覆蓋下,這些收入將一並納入較高邊際稅率的徵收範圍,實際的結果,必定是這些人的實際稅負上升。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