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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莊在美國…

http://www.CRNTT.com   2011-04-20 09:00:59  


李莊在法庭
  中評社北京4月20日訊/李莊案近日再次引起廣泛關注。中國經濟網昨天登載學者陳立彤的文章“如果李莊在美國…”指出,如果李莊在美國、如果其的確做偽證的話,其將會受到非常嚴重的刑事處罰。但是,對其定罪、量刑及處罰必須是一個公正的法律過程的自然結果。
   
一、美國的偽證罪是怎樣規定的?

  在美國,偽證罪有輕重之分,但涉及到刑事往往是重罪。以德克薩斯州的法律為例,德州刑法下有兩類偽證罪。第一種是宣誓後的一般虛假陳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 under oath)或者是沒有經過宣誓程序的聲明(Unsworn declaration),其被看成是A級輕罪(Class A misdemeanor)。A級輕罪的處罰最高是4000美元及/或一年監禁。第二種是嚴重偽證罪(Aggravated perjury),其指正式審判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所做的重大虛假陳述。嚴重偽證罪是三級重罪(Third degree felony),罪犯可能受到2至10年的監禁及高達10,000美元的處罰[1]。

二、為什麼偽證罪是重罪?

  偽證罪作為重罪重罰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一個有效率的司法體系在衆多當事人中分攤責任時,應當讓能夠以最低成本來減少損失的一方承擔責任[2]。在審判工作當中,如果一個證人如實作證,則能順利地如實還原案情的本來面目,讓原被告各方承擔恰如其分的法律責任。如果證人作偽證,則整個案情就有可能會變得黑白顛倒,要把已經顛倒了的黑白再顛倒過來,訴訟各方的成本則加大。一來受冤枉的一方要花更大的人力、財力收集其他證據來反駁偽證;二來法官、檢察官得重新審理案件(如果新的證據能夠收集得到的話),國家(或各州)得重新為同一個案件再支出更多的、本來不用支付出去的審判費用;第三,一旦受冤枉的一方再也收集不到新的證據,則其自由權、財產權甚至生命權都會被錯誤地剝奪,有些損失(如失去的自由和生命)是難以挽回的。

  在一個審判過程中,證人作證的成本,無論其是否做偽證,是最低的——他只要開口說話就行(除了其他個別情況外)。他只要說真話,司法成本及當事人各方的成本就會降低;他只要說假話,司法成本及當事人各方的成本就會陡然升高。所以,作為最低成本承擔人的證人,其一旦說謊,就一定要給予重罰。在重罰的預期之下,證人說謊的可能性則會大幅降低,那麼正義得到伸張的成本也就大幅降低了。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原、被告各方(或控方和辯方)都可以作為證人作證的。在極端的情況下,律師、法官、檢察官等都可以被要求成為證人作證。所以,他們一旦在法庭上撒謊,都可能因為偽證罪而受罰。但是,如果一個人涉嫌做了偽證,對其審判、定罪同樣要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樣經過一個“公正的法律過程”,以確定其是否真正地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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