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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元首,法從何來

http://www.CRNTT.com   2011-08-04 10:02:01  


   
“弑君者”奠定元首審判法律基礎   
   
  公開審判:讓所有君主知道必須為其邪惡行為負責並受罰

  1649年,當議會強行逮捕了國王寵臣斯特拉福德伯爵,控制了軍隊,廢除了隸屬國王的星室法庭後,查理一世事實上已在下議院“鼓掌之中”。隨之而來的難題就是如何處置?議會拒絕採用過去除掉不得民心君主的慣常方式(悄無聲息的毒藥、暗殺或者在企圖逃走時將其擊斃),也無意將其交給軍事法庭處決。公開審判無疑是對議會而言最為體面的方式,而且能讓所有的君主知道他們必須要為其生命中的邪惡行為負起責任並接受懲罰。 

  最終,議會決定將查理一世交付普通審判法庭,審理在威斯敏斯特議會大廳前的庭院舉行,那是當時英國最大的公共場所之一,“觀眾果然把街道擠得水洩不通,一點也沒有暴力、傷害或公然的侮辱事件。”

  破除“同儕陪審”:國王挑起內戰應得到懲罰

  當時的議會,非但找不到律師來起訴自稱高於法律的國王,甚至連起訴這件事本身也超越了很多人的常識。因為“國王即法律”的普通傳統法觀念正大行其道,《大憲章》賦予君主的同儕(同等級別)審判君主的權力,但國王最高,無人與之同級,“國王審判國王”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臨時組成的高等法院討論審判國王的合理性時,人們普遍認為審判是對國王挑起兩次內戰(戰爭殺害數以萬計的國民)的應有懲罰,他們要求向“身負血債者”討還公道的呼籲不僅有“血債血還”的宗教背景,也基於普通法系中煽動別人犯罪的概念。此時,法官們在支持徵收船舶稅時適用的“國王高於法律”的原則被議會推翻,以此類推,國王也不得淩駕於刑事法律之上,這意味著一旦國王違背了人民的托付,轉而侵略自己的國家,有關叛國罪的法律就對其適用。 
   
  契約論雛形:國王的有限權力來自人民的托付

  首次審判現場,查理一世多次重複的問題集中在審判權力的來源(你憑什麼審訊我?)這當然也是約翰•庫克準備多時的問題。他從普通法、萬國法以及聖經中引申出一個理論來終止世襲專政。“英國國王並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根據國家法律受到委托的有一定權力限制的官員。”在“關於嚴重叛國罪及其他嚴重罪行的公訴詞”的開篇,庫克就強調了法理依據“受托行使的有限統治權力是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此外並無其他來源。從他接受托付時起,他就應實踐為人民謀利益的誓言、履行維護人民權利和自由的職責。” 

  查理的罪名不僅僅是嚴重叛國,他還被控告為一個“暴君、叛國賊、殺人犯和英國人民的公敵。”庫克調用現代戰爭法庭上所稱的“指揮官責任”條款予以證明,查理一世必須對戰爭中發生的所有叛國行為、燒殺搶掠以及其他一切對本周造成的破壞和損失承擔責任。

  維護被告權力:被審判者有權“不自證有罪”

  針對庭審中被告權利難以得到維護的現象,庫克還提出了“沉默權”,即不能要求被告“自證其罪”,被告有權拒絕說出不利於自己的話。法庭允許查理一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但如果一個犯人對控訴不進行或有罪或無罪的有效答辯而是根本不回話或藐視法庭,法庭將視其為“如同承認”,驕傲的國王一再拒絕了拯救自己的機會。檢察官也必須證明國王是有罪的,他們取得了文件、信函原件等相關證據,起草並以“全體英格蘭人民的名義”宣讀公訴詞。庭審中,法律程序完全不受干擾地繼續進行,即使國王用手杖三次敲擊庫克,最終還是以“犯人”的身份被守衛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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