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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勞教案”讓人發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吳產娣說:"我被一個空氣人給指認了。"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但均遭拒絕。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經法院准許,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這樣的說法讓朱玉妹的代理律師不能理解。他說:"此案爭執較大,法院應該要求證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沒有送達出庭傳票給證人崔林。"

  崔林不僅沒有出庭,這個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詢問後,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說,自己曾經3次前往北京尋找崔林,均無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車隊也說不上班了。"

  無奈,律師鄭建偉給崔林發短信,詢問那天公交車上發生的事情。崔林給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們,還有你們的公安機關別再打擾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報記者日前專程前往北京再次尋找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在14路公交車調度站裡,車隊隊長說:"崔林你找不到,他沒上班。"

  同為14路公交車的多位司機竟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誰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談及到更多關於2009年6月29日發生的事情,14路值班隊長說,"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證人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銷聲匿跡了。

異地立案,"手伸得太長"?

  除了指責公安機關采信"孤證"外,朱玉妹及律師等人還認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長",非法"異地立案",有濫用職權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從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經開始介入調查"常州上訪人員6月29日擾亂14路公交車正常行駛事件"。

  而這一問題成為日後法庭上非常有爭議之處。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鄭建偉和楊再明兩位代理律師都認為,此案該由北京警方管轄,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長","其行為是在濫用職權"。朱玉妹的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而陸菊華和吳產娣的案件來源都是"上級交辦"。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朱玉妹、陸菊華和吳產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認為,"鑒於本案並不屬於必須由違法行為地管轄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勞教部門作為違法行為人居住地的勞教機關,行使本案管轄權是可以的"。

  但記者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第九條看到,法院所採用的規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後半段中還寫有:"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鄭建偉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即使由行為人居住地管轄案件,也應該有"交接手續",但北京警方根本沒有向常州警方進行案件交接。

  記者採訪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員表示:"北京警方都沒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這樣的說法遭到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執委袁裕來的斥責,他說:"全國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都是一樣的。案件發生地北京都沒有立案,常州警方怎麼可以跨轄區立案,有濫用職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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