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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試金石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55:04  


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能否出台,是檢驗官員們是否以人民利益為重的一塊試金石
  中評社北京3月19日訊/“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能否出台,是檢驗官員們是否以人民利益為重的一塊試金石”。新近一期《新世紀》周刊(2012年3月12日出版)登載法律學者鄭戈的評論文章“陽光法案試金石”,詳細文章內容如下: 

  據《三國志.諸葛亮傳》記載,諸葛亮於建興十二年(公元234年)第五次統兵北伐之前,奏蜀漢後主劉禪:“亮自表後主曰:今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弟衣食,自有餘饒。至於臣在外任,無別調度,隨身衣食,悉仰於官,不別治生,以長尺寸。若臣死之後,不使內有餘帛,外有贏財,以負陛下。”因此,諸葛亮被某些學者稱為“中國官員財產申報第一人”。但這種基於“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忠君報國思想的自願財產申報,與現代法治社會所確立的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有著根本的區別。

  所謂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是指要求國家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以至任職屆滿後,定期填報收入和財產申報表,向特定政府部門披露自己和一定範圍的家庭成員的財產及其變化狀況,而政府以一定方式向公眾公開全部或部分官員財產信息的制度。在大多數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其主要目的是識別和認定利益衝突。比如加拿大的法律就取名為“利益衝突法”。

  要理解其中的道理和邏輯,就需要理解“信托”概念。共和主義的鼻祖西塞羅在《論道德義務》中說:“國家的統治權是一種基於信托而產生的權力。”信托作為一項具體的財產法制度萌生於英國衡平法之中,其基本理念可追溯至羅馬共和國時代的政治哲學。

  國家因公共利益而生,“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因此人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被理解為信托人與受信托人之間的關係。受信托人具有獨立於信托人的“人格”和財產,但當其受托管理信托人的財產之後,便應嚴格區分自己的財產與信托人的財產,避免利益衝突,將受托財產的收益完整無損地歸於信托人名下。為了保障信托目的的完滿實現,防止利益衝突,要求受托人披露和公示財產,分清自己的和自己受托管理的財產,就十分必要了。

  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在中國必不可少,甚至是中國政治制度所蘊含的題中應有之義。在筆者看來,中國的人大制度不僅是一項政治制度,還是一項財產制度。憲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以及城市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既然全國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應代表人民管理這些財產。“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有直接控制和使用之權力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國企管理人員,很容易將全民財富及其增值部分轉化為自己的私人財產。這種風險的存在使得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在中國尤其不可或缺。試問:哪一位財產所有者連自己的財產被什麼人以什麼方式使用、增值多少、又被誰轉入了自己的名下都無權知道?在自己的財產由他人代管的情況下,“信托”這一法律概念有助於我們理解其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最近,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發生的一些事情再次激起了人們對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的關注熱情。首先是澳門立法會在去年12月進行的一次一般性討論上,修改財產申報制度、將申報信息予以公示的提案獲得全票支持;二是香港特首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乘坐私人游艇以及在深圳租住豪宅,近日接受立法會質詢,其間淚流滿面,公開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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