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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錢擺不平的留學生強姦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0:42:15  


 
留學生父母為何想拿錢擺平強姦案

  2012年04月16日09:19來源:四川在線 作者:何足道 
 
  美國艾奧瓦州21歲的中國留學生唐鵬(音譯)被控於2周前以租房為借口強姦女房主,被捕後他沒有認罪。其父母趕赴美國後試圖賄賂受害人讓其改變口供,也被警方起訴。(據中新社休斯敦4月14日電)

  唐鵬父母認為給受害人一些錢,可以改變其口供,進而改變法院判決,而事實證明這種想法與做法與美國不接軌。而他們之所以產生這樣的想法與做法,只能緣於其自身生活環境的影響。

  我們所看到的一些案件判決中,積極賠償有時成為了量刑所考慮的情節之一,使被告獲得一定程度的輕判。例如2010年5月,某中級人民法院對林某酒後駕寶馬X5將一對新婚夫婦撞成一死一傷後逃逸的案件進行判決時,就考慮了其賠償被害方202萬元的情節,採取了可量刑3年到7年的下限,從輕判處其3年徒刑。

  有的時候,個別公權力部門也會拿錢來擺平正義,試圖使被告因積極賠償而獲輕判。如3月23日《羊城晚報》報道,江蘇省常州市溧陽開發區某工程承包人周錫寶在工地打人致死後,當地政府支付92萬餘元作為周錫寶給被害人的賠償,使周獲得輕判。

  積極賠償有時確實應該被當作輕判因素。比如,當被告涉嫌過失殺人時,其主觀並無惡意;被告因防衛過當致人傷亡時,因對方加害在先而使其防衛具有正當性。諸如此類情況的共性是:被告無主觀惡意或主觀惡意較輕,不會對破壞社會正義造成惡的示範。在這些情況下,從輕判處積極賠償受害方的被告,既無損社會正義且能讓受害方得到充分救濟。

  但當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且作案後果嚴重時,若將積極賠償作為輕判因素,則有損於社會正義。此類情況下,若積極賠償則能獲輕判,那就等於說,出錢則能讓受損的社會正義得不到充分恢復,甚至能讓作為守護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司法給惡人通融,這不僅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還會催生“拿錢可以贖罪”的觀念,從唐鵬父母折射出來的正是這樣一種觀念。

  當然,之所以有人願意在獲得一筆賠償後對惡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表示諒解,甚至向法官請求輕判被告人,與訴訟制度亦有關係。我國刑事案件中的經濟賠償,與美國採取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單獨進行不同,均採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進行。這種情況下,公訴方注重打擊犯罪,但很難獲得足夠動力去為受害方爭取充分賠償。而一旦受害方眼看無法獲得足夠的經濟救濟,則容易接受私下賠償並向法院為被告求情。

  減少惡性刑事案件中將積極賠償作為輕判因素,司法改革或許並非不二之選,但至少應把握一條自然律:正義不能被錢收買。當人性中的惡受到強力打擊與充分抑制,社會才會充滿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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