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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暴力案:幸災樂禍是對社會不公的焦慮

http://www.CRNTT.com   2012-04-17 10:41:49  


美國為什麼對“賠錢減刑”如此警惕,是因為被害人根本不用擔心賠償的執行問題。相反,美國的法院和檢控機關都擔心庭審之前的和解可能導致被害人證詞的變更,從而妨礙司法公正。(圖為涉嫌強姦案的留學生唐鵬) 留學生
   
為何中國人有賠錢減刑的邏輯

  賠錢減刑在中國有現實的可能性

  而中國的刑事和解制度就在不久前被列入了刑訴法修正案。為了與“賠錢減刑”劃清界限,刑事和解在修正案中被設定了三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三是和解系當事人自願且合法。

  而從操作層面看,這三個條件除了“賠償”之外,其他都顯主觀。對中國的被害人來說,所謂“自願和解”在很多時候也只是次優選擇,甚至是被迫做出的違心選擇。有此判斷是因為,在司法生態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率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要錢不能要命,要命不能要錢”的觀念在社會上流傳甚廣。原因是很多法院執行判決不力,導致了被害方在法定的救濟管道內所能拿到的,不過是一紙無法兌現的“法律白條”。刑事和解正契合了這樣的司法生態。 

  司法監督匱乏,法官裁量權有空子可鑽

  既然“賠錢減刑”的三個條件如此主觀,那麼因為最終判決權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公正公平嚴格地以“法律為准繩,以事實為基礎”做出判斷,就不能只靠法官的個人職業道德來約束了,必須要有可靠的對司法權的監督。

  但是,眾所周知,中國的法官既不能相對於其他權力,擁有司法獨立的地位,尤其不能排除行政權力的幹擾;又不能接受社會的監督,比如民選權力機關對法官資格、司法工作的審查。如此,那些有權有勢的人,就很容易通過活動法官,讓他們在裁量權上對量刑倚輕或者倚重,在采信哪個證據上有所出入。如此一來,對那些有權有勢的人來說,對法律猶如兒戲,蔑視、踐踏法律,毒化了社會風氣。 

  賠錢減刑在中國有傳統依據

  實際上,賠錢減刑,在中國這個沒有法治觀念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傳統。在古代,儘管有“天子犯法與民同罪”的理想,但更多的是除了十惡不赦則“刑不上大夫”的實踐。比如清朝時的“議罪銀”,即根據官員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多少不一的銀子來免除一定的刑罰,此法出台後,立即受到貪官污吏的歡迎。儘管受害人及時獲得民事賠償,尤其是窮人來說非常重要,但是這對縱容犯罪也有激勵效應,有權有錢的人會在乎賠償金嗎?所以,問題的根本還是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執行力度。 

  賠錢減刑為什麼會有認識上的誤區

  當然,最高法院還澄清過:“並不是所有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給予從輕處罰。”對於那些犯罪手段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惡性案件,即使被告人願意或已經對被害人作出實際賠償,人民法院仍應依法予以嚴懲。這個又再一次給了法官一項自由裁量權。

  法律上重點強調,“做出賠償當作從輕處罰的情節”,卻沒有更多地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才算是“認罪悔罪”,如何保證訴辯交易自願且合法。難怪唐鵬的父母將其理解為“賠錢減刑”,並將其放之四海而皆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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