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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月孕婦豈能被強制引產

http://www.CRNTT.com   2012-06-14 10:44:53  


引產兒放在孕婦旁 觸目驚心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沒規定強制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並沒有強制引產的規定,對於計劃外生育,也只是用罰繳社會撫養費的辦法進行調節。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如違反第十八條則按四十一條處置: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做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也沒規定強制引產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但並沒有規定計生部門能夠強制進行引產。條例對計劃外生育,仍是採取罰繳社會撫養費的經濟手段進行調節。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對於計劃外生育,法律法規都沒有採取強制墮胎、強制引產這樣侵害人身權利的不人道手段去對付,而是用經濟罰款的方式進行調節。之於政府機構,法無明令授權皆不可為,顯然,強制引產為法律法規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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