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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開5.7億巨獎得主身份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12:10:27  


 
主張公開者要求知情權 
 
  基本論調:在公共利益前,特定人群的隱私權是有限的

  彩票管理部門誓死捍衛彩民身份的做法,應予肯定。但是,保護彩民隱私權不宜過度,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面前,特定人群的隱私權是有限的。譬如,公眾質疑中獎者的身份時,有關部門至少應當考慮到,買彩的公開透明性不夠,可能傷及彩票業乃至公權機關的公信力。

  政府部門理當強調對中獎者身份信息的保護,但太多的事例也已經證明,刻意隱匿中獎者的身份,不僅為中獎環節的暗箱操作創造了條件,同時又導致了公眾質疑的不斷升級。應當認識到,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與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中獎者必須讓渡其一部分隱私權,這道理就好比,名人的隱私權是小於普通人的;官員的所有個人信息更是必須完全公開。彩民當然有隱私權,但是中獎後,就必須放棄一小部分相關權利。不喜歡被監督與關注,就不要買彩好了。
 
  依據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到底如何看這兩種衝突 
 
  先釐清一點,巨獎得主身份確實和公共利益有關

  有一種說法是,公眾知情權的對象不應該是個體,而公眾購買彩票之後,就已經把錢交給了彩票中心,這筆錢的歸屬和公眾無關了。還有人認為,這相當於你拿錢存在銀行,誰還管得著銀行貸款給誰?這是明顯的偷換概念。個人和銀行是商業關係,更不提銀行除了返還到期存款,還要提供利息。這種說法忽視了彩票不是交易,而是和公共利益有關的公共事業,我國發行的是“公彩”而非“私彩”。相當於大家凑了很大一筆錢交給政府機構保管,再經其手給不特定的第三者。大家有權知道這筆錢的去處。而在一些情況下,公眾的知情權的確可以指向個體。

  在美國,除了堪薩斯、馬裡蘭、特拉華、密歇根等六個州外,別的州都要求公開獲獎者的身份。弗吉尼亞州彩票中心是這麼解釋為什麼要公開信息的:弗吉尼亞州的彩票獎金是由公眾(彩票購買者)提供的。公開獎金的去處非常重要。而加拿大的大西洋彩票公司則認為,彩票公司有公共責任,需要向公眾公開大獎得主身份,但是又要兼顧隱私,所以只能以一年為限。

  假如不公開的話,人們有理由猜測大獎獲得者並不存在,是彩票機構虛構出來吸引人們購買彩票的;人們也有理由猜測彩票機構的工作人員中飽私囊,利用職權的便利來“獲獎”。而後者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和我國台灣地區都切實發生過。在深圳也曾經有電腦維護人員幹此勾當被發現。所以,盲目地說人們就是仇富或者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窺私欲而要求公開,實在是誅心之論。
 
  目前在國外,公開得獎者身份有三種做法,但要求強制公開的地區又都有尋求保密的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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