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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煙花爆炸事故 璀璨煙花燃放的是政績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16 11:23:06 |
杭州煙花事件的賠償分析 2012年10月15日07:21 來源:財經網 作者:丁金坤 10月13日晚,杭州煙花表演發生事故,約40人受傷。夜間的西湖,游人如織,如張岱的《西湖七月半》,但不料樂極生悲,受此無妄之災,甚是悲情。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煙花在水中漂起時,朝向觀看席噴射。那麼這起事故,該如何處理? 一、是意外事件,還是責任事故? 這個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是責任事故,責任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意外事件,則適用公平責任,即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兩者區別是,主辦方有沒有過錯?意外事件是通常是指,沒有故意或過失,是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就本案來說,水中煙花可能射向岸上,這個顯然是可以也應該預見的,也可以防止的,譬如要在更遠的水面放煙花,因此是責任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 二、適用何種賠償責任? 查《侵權責任法》,有兩條相關規定。一條是第37條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即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條是第72條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即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認為,以上兩條都適用本案,當事人可以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從司法實務來說,要承辦單位來承擔違反安全保障侵權責任,比較方便,而且賠償有保障,而煙火的使用人,或是承辦單位雇傭來的,如其與承辦如是合同關係,則承辦單位可能不負責任。 三、賠償的範圍 賠償範圍,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如構成殘疾),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當事人,欣喜游樂中,突然受到煙花彈射,衣服著火,眼耳受傷,恐懼驚駭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故應予精神損害賠償。 俗話說,十賠九不足,而且要承受身體的痛苦和精神的驚駭,所以群眾性組織活動,一定要預防在先,工作要仔細再仔細,認真再認真,確保安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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