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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使官員公開財產

http://www.CRNTT.com   2013-01-13 10:29:23  


 
  一般而言越民主越清廉。政府不會自願約束自己,議員也不會自動通過要求公開自己財產的“陽光法案”,但在民主制度下,各種利益不斷博弈,讓“陽光法案”得以誕生

  台灣戒嚴解除後,開始向民主化轉型,民眾可以結社,自由言說;代議政治也日趨成熟,政客拉攏民意,議員為不同的利益進行博弈,這些都為“陽光法案”的出台提供良好條件。早在1989年4月,國民黨非主流派“立委”趙少康聯合31人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草案》,讓“公職人員應把財產攤在陽光下”的理念在島內傳播。此後,“公務員財產公開”逐漸成為政客拉攏民意、互相攻擊的武器。1990年5月,李登輝表示就任第八屆“總統”後將公布其個人財產,同年6月,“立法委員”在對“行政院長”郝柏村質詢時,要求郝公布財產。隨後郝柏村即指示“行政院人事局”研擬公務員申報財產問題,但當時“人事局”以時機未成熟表示反對。

  儘管“陽光法案”被腰斬,但是“公務員財產公開”的理念已深入民心。1991年,聯合報系民意調查中心作為“台灣地區民眾看金錢政治”的民意調查中顯示,有6成以上民眾希望政府高級官員和民意代表能定期公布財產,另外中華電視台委托蓋洛普微信公司於同年所作的“陽光法案與金權政治”意見調查顯示,分別有6成7、6成6、6成3、6成2的民眾認為部長以上的政府官員、省主席及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及省(市)議員公布個人的財產,另5成7的民眾認為總統與副總統應該公布財產。

  民眾要求制定陽光法案治貪,92年“立委”競選“立委”響應民意為法案催生

  民眾對陽光法案熱切盼望,這種民意一旦通過代議機制輸送到立法機構,“陽光法案”離瓜熟蒂落之時不遠了。

  台灣民眾不需殷望二十多年之久,就在調查當年,二屆“立委”競選期間,很多候選人許諾當上“立委”就要為“陽光法案”催生。1993年2月,二屆“立委”就職,在對新閣撰人選行使同意權時,國民黨“新連線”的“立委”提出出任“行政院長”的連戰巨額資產來源不明問題向其開炮,並以杯葛其組閣,雖未成功,卻為“陽光法案”的普及添柴加薪。恰逢此時,被稱為“近年來最嚴重的官商勾結”’的“中油廢水工程”弊案部分曝光,引起社會輿論嘩然。民眾對金權政治越發痛恨。

  背負著民眾的熱切期盼,“立委”們於1993年3月11日紛紛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共有5版本。其一,稱為“黨版”,代表國民黨系統“行政院”和“考試院”的意志;另外四種版本分別由趙少康、林正傑等人撰寫,其內容大同小異。在審議過程中,“立委”們批評“黨版”除了要求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外,沒有別的內容,甚至連查閱申報資料都不公開,對“陽光”毫無誠意,乃決定對“黨版”大幅翻修,將另四個版本中的“陽光條款”移植過來。最終在3月23日,“立法院”內國民黨和民進黨兩黨“立委”罕見地達成一致,通過形成了以“四大強制”為原則的“審查會版”草案。“審查會版”與“黨版”實質區別在於“強制公開”和“強制信托”的有無。所謂“強制公開”,即公職人員所申報之財產資料可任人查閱;“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監委”、省(市)議員、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所謂”強制信托“即要求縣(市)長、省議員以上的公職人員必將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即上市股票交信托公司代管,這一設置目的在於對動態財產進行管制,彌補“強制公開”只監督公職人員的靜態財產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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