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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朱令案”,須研判重啟調查的可行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2 12:07:36 |
因了復旦大學“投毒案”的關注度,另一起十九年前情節同樣慘烈的惡性投毒案重回公眾視線。1994年,清華大學化學系物理化學和儀器分析專業92級學生朱令突發離奇怪病,1995年4月28日被確診為劇毒物鉈中毒,警方經過偵查排除了自殺和誤食可能性,“基本確認系人為投毒所致”,但案件至今無果。 一度被稱為“奇案”、“迷案”的清華女生中毒案,之所以令人牽掛,一是因為案件情節與後果的惡劣,且長期未被偵破,讓人難以忘記;二是圍繞本案所流傳的一些說法,讓公眾對案件“無果”的結論產生了別樣的擔憂。1997年4月,朱令同宿舍同學孫某曾被警方作為嫌疑人訊問,後警方解除嫌疑,但至今仍被不少網友所疑,尤其是孫某的家庭被傳擁有不少顯赫政界背景。 昨日,南都專訪在朱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匿名黑客”,其曾侵入孫某和其他同學郵箱,獲得孫某指導幾名同學支持她澄清嫌疑聲明的“發帖指南”等資料。黑客稱“希望推動朱令案調查重啟”。確實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曾經的嫌疑人孫某,究竟基於什麼樣的動機,去做諸如組織水軍、引導輿論甚至制定“發帖指南”之類的事情?縈繞在本案頭上的那些與所謂“政界影響力”有關的傳言、傳說,以及借由黑客入侵(當然,手段值得商榷)所獲得的一些吊詭線索,都在為重啟本案的調查提供了可能性。 耗費精力在朱令案的網友不止“匿名黑客”一人,朱令的家人在這些年裡,也不斷要求警方公布案件偵查進展,卻得不到回覆。一邊是朱令家人不被告知案件偵查情況,即便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也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為由拒絕公開。而另一邊,2007年9月,警方在答覆政協委員提案時,卻稱本案因“直接證據不足,繼續偵辦難度大”,已於1998年“結辦此案,並妥善答覆了當事人家屬”(據《新京報》報道)。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條款,屬於法律文本中常見的兜底條款,是在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明示不予公開理由之外,設置的補充性規定。但在“朱令案”中,以“其他情形”拒絕公開案件信息,卻吝嗇筆墨,不願意更詳細地進行說理,令人費解。當然,這也顯然不屬於回應政協提案中所稱的“妥善答覆當事人家屬”範疇,不僅不夠“妥善”,而且涉嫌刻意欺瞞。 回頭來說,刑事案件偵破有其難度,不可能也不應該有所謂“限期破案”,甚至“命案必破”的要求,近些年來披露的不少曾經名震一時的“鐵案”,之所以釀成而今無法挽回的冤獄惡果,其間或多或少可以找到彼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痕跡。但這並不意味著,對一些疑點重重,甚至仍不乏線索的案件,公眾不能督促警方繼續(或重啟)調查。 現代刑法理念,堅持“疑罪從無”,任何公民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都應是無罪的。但警方卻有責任、有義務向公眾澄清並及時回應:清華“朱令案”到目前為止十九年懸而未決的局面,究竟是何原因?包括對朱令家屬的詢問乃至申請信息公開,究竟為何搪塞、不予告知?玄之又玄的所謂“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具體指的是什麼? 具體刑事案件的調查程序是否重啟,必要性與可行性如何,有賴警方依照法定程序認真研判、秉公辦理,也不排除籲請檢察機關行使對刑事個案的法定監督權。但另一方面,對案件進展、結果的公開,還應當以政府職能部門信息公開的要求衡量之(包括明示所謂的“其他不公開情形”);對案件背後的“權力傳說”,更須有權威部門牽頭組建調查組,不回避也不包庇,查清原委,及時、全面地給公眾一個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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