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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鐘書書信是公案還是私話?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2:06:07  


 
  研討

  法學專家:拍賣信件侵害作者隱私權

  昨天,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法律專家,對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經過深入研討,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當依法禁止。

  首先,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洩露公民的隱私,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次,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複制權、發行權等)屬於書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為達到宣傳推廣之目的,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複制件,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容全部或部分的複制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所享有的發表權、複制權、發行權等合法權益。

  第三,拍賣私人信件違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質特殊,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收信人雖然對信件享有所有權,但是並不能隨意處分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權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傷害發信人對自己的信賴,不得侵害發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公開拍賣私人信件,明顯違反這些法律原則。

  第四,拍賣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訊秘密權。依據《憲法》第40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訊秘密權。

  第五,保護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權利是各國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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