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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不應忽略性賄賂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從港台和國外實踐看,“性賄賂”入罪不存在問題

  香港、台灣、新加坡、美國性賄賂均為犯罪,並有入罪實例 

  《為什麼不能將性賄賂犯罪化》批駁了引用“香港高級警司冼錦華接受性服務被判入獄3年”來主張性賄賂入罪的說法,認為行賄者提供的還是可以換算為金錢的嫖妓服務,而不是“本人提供性肉體或者色相”。文中還稱,香港《防止賄賂條例》所說的“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的“任何利益”是有限定的,只包括,“1. 傭金、禮物、貸款,2茶錢,利是,3. 金幣。( 當場享用之飲食除外)”,性賄賂並不包括在內。然而,該文引用的資料是錯的,在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中,“利益(advantage)”的概念明確包含了“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法院判詞確認了性服務包含在其中。事實上,《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就是:“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對此的刑罰是“任何人犯了第3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

  在台灣,《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也規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這其他不正利益,便包括性賄賂。最近台灣也出了一個交通方面的案子——“中華工程公司承攬新北環快道路某段期間,因施工管理不善導致工程質量不良以致延遲通車。其曾姓經理等人為求延展工期,避免逾期違約金,涉嫌招待營建署工務所游姓和郭姓主任與相關人員,四處喝花酒及提供性招待。游男等人接受性招待後,涉嫌在驗收時放水,除讓中華工程公司順利展延工期外,還可免遭逾期違約罰款高達新台幣1億8091萬餘元。”為此,台灣檢方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進行了起訴。

  新加坡關於賄賂的定義與香港、台灣類似,只要公職人員接受了任何性質的不當服務,包括性賄賂在內,都屬於受賄,並且有關條文的刑罰是罰款最高10萬元,或坐牢最長5年,或兩者兼施。新加坡最近出了兩起關於性賄賂的轟動案子。一起是中央肅毒局原局長黃文藝被控4次向女子徐秀蘭索取性賄賂,要她替他口交,作為給予她任職公司商業利益的報酬。黃文藝則辯稱他與徐秀蘭“有性無賄",兩人的行為來自於親密關係,而不是因為行賄。法庭最終裁定黃文藝無罪。另一起則是前民防總監林新邦性賄賂案。法官稱位高權重的林新邦明知民防部隊與供應商彭楚梅有生意往來,也知道該供應商日後將參與投標,卻仍然向彭楚梅索取口交,顯然有貪污成份和犯罪意識,觸犯了《防止貪污法令》。法官初審判決林新邦罪名成立。

  除此以外,亞洲地區的印度尼西亞在今年也修訂了相關法案,擴大了賄賂的範圍,明確將性賄賂囊括了進來。

  在美國,性賄賂同樣也要入罪。《美國法典.刑事法卷》201條:“公務員授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的,構成受賄罪。”所謂“價值”,聯邦法院采“主觀說”,即只要當事人認為有價值的東西都算是。“性服務”對於行賄方來說可以換取其他利益,對於受賄方來說,可以滿足精神和生理上的愉悅,所以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當然是有價值的東西。2003年,兩名國防部官員因收取了政府供應商超過一百萬美元的金錢,以及接受了對方提供的性服務,而被重判24年監禁。

  以上案例足以說明,性賄賂入罪,在國際上的確是很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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