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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成長 李某某案背後的幾種勢力

http://www.CRNTT.com   2013-09-16 11:56:23  


 
李某某案受害人曾否認案發後索要賠償
 
   輿論和謊言

  在1994年改行做刑辯律師之前,李在珂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處任職。他的警察生涯中也辦過不少強姦的案子,因此他從刑偵的思路來看這個案子:“強姦罪的關鍵定義是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北京我接手過的強姦案中,基本上——哪怕一開始同意發生性關係,後來因為意見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吵架了,出去打110,最後也被抓了、判了,很難說清楚。但本案確實有很好的條件。”

  李在珂所指的“很好的條件”,首先關於被害人楊女士。“我歸納了一下,她在公安機關的三次報案材料中,有20多處與事實不符。”李在珂對本刊記者說。後來在庭審中也證明,她對自己的具體身份和性史有過虛假或不全面的陳述。這些細節足以作為她品格證據上的瑕疵,影響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誠實,說過假話,怎麼相信你說人家違背你意願是真的呢?”這個案子從雙方認識到最後進入賓館房間,空間距離較長,有幾次場所轉換,女方離開的機會相對較多,這對控方證明女方的真實意願增加了難度。而事發後聲稱並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的熱心介入,又讓它和典型的強姦案比起來,確實多了幾分不尋常。

  比如在是否有明確要錢的短信或電話、是否這樣的行為就意味著敲詐這個細節上,雙方就有完全不同的說法。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對本刊記者說:“我問過他們有沒有跟李家要錢,有沒有提出過巨額的賠償?有的話這案子我就不接了。我作為律師,對於這個問題是很謹慎的。假如他們提出過巨額賠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案子的局面,至少在輿論上也對他們不利。但他們很堅決說沒有談過,所以我後來對這個問題一直心裡很踏實。”但李某某的一位前任代理律師告訴本刊記者,自己在代理此案的過程中,一個證人曾經找過他。這位證人知道楊女士的具體身份,並且知道他們在案發後商量要錢的事情。當晚提前離開聚會的李某在庭審第二天出庭作證時,也提到酒吧的工作人員曾跟他聯繫,讓他傳話李家要錢。

  說法針鋒相對,必有一方在說謊。與所有的案件一樣,當事人的陳述都可能有謊言,遮掩,但這個案子的不同之處是,案件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被曝光。2月22日,就在這些年輕人被警方拘留的當天,微博實名認證為“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王豐-SCMP”就在新浪微博爆料: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輪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年輕男子李某某。名字雖然改了,但還是有人認出來他真正是誰。這條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並在後面附上了李雙江之子的網頁鏈接。當天下午,有媒體報道北京警方以實名證實,李雙江之子目前已被刑拘。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李某某行為被認定為輪奸的話,他將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為涉案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案件被裹挾進了強烈的輿論漩渦中。他的身份標簽成為輿論判斷和解讀案情的一個重要背景。在警方調查沒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況下,一些謊言或者並不準確的信息捷足先登,以真相的面貌在社會輿論中流傳,並據此建立起一個案件的基本輪廓。在很多人眼裡,這是一個有罪的簡單輪廓。甚至後來作為李家法律顧問的蘭和,在沒有進入此案前,也“覺得這個小夥子(李某某)無可救藥,是一個中國家庭教育失敗的典範。所以當時我的第一想法是,我說服他們家庭去賠償,去好好補償這個被害人,讓他得以一個民事上的和解,達到刑事上的總體解決。我當時是這麼一個初衷,我也很詫異他們為什麼不這樣做”。蘭和對本刊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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