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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有悖法律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1:09:06 |
專家看法 “對一個初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 北青報記者就“初中生發帖被拘留”一事請教了刑辯專家毛立新律師。毛律師就案件其中的量刑問題提出了三點質疑: 第一,“轉發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釋對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不是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而當地警方稱依法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警方在法律適用上就是張冠李戴。 第二,該初中生在網絡上“編發虛假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本案後果有那麼嚴重嗎?司法解釋第五條裡面第二款寫道,犯罪涉及編造虛假信息其核心在於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及到場所中其他公民的身體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電影院內假稱有炸彈,造成觀眾混亂引發了踩踏事件的情況,而這件事未嚴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當地警方對法條的理解有彈性並有自由裁定權,而司法機關有進一步解釋擴大的傾向,但從刑法原理上說,刑事訴訟法是最後的手段,刑訴案件處理中常提到“謙抑原則”,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機關只有在該法規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毛立新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後在微博上表示:“對一個初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至多治安處罰,動輒刑罰伺候,刑法的謙抑精神何在? (來源: 2013-09-21 09:00 中國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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