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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應實施負面清單監管

http://www.CRNTT.com   2014-03-31 08:24:01  


 
  文章指出,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行業的一部分,已經顯示了相關方面的風險,其規範運行需要創新相應的機制。首先,需要確認互聯網金融應屬於“負面清單”內的行業。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後,金融業的審慎監管與一體化監管成為共識,互聯網金融叠加互聯網風險與金融風險,也應該是負面清單內的行業。也就是說,互聯網金融不屬於“沒說不讓幹就可以幹”的行業,基本的審查、門檻和資格是必要的。因此,以互聯網加“金融”的新概念是“創新”和所謂“市場化”為理由,把互聯網金融放在監管“負面清單”之外,放鬆對互聯網金融必要的規範和監管是不正確的做法。

  其次,應關注互聯網金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轉移銀行存款的風險。金融危機之後,金融業分業經營是審慎監管的重要部分。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職能範圍的規範,按照規定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消費支付,而不是理財和投資支付。一旦嚴格執行職能規定,用戶就會根據消費支出轉入資金,而不會大筆轉移資金,大規模資金流動風險也能得到控制。

  第三,加強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戶轉賬賬戶中的資金管理。2003年,證監會要求客戶保證金賬戶一定要直接在銀行開戶,其原因就是證券公司一旦擅自動用客戶保證金賬戶資金進行投資,將可能造成客戶的巨大損失。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客戶資金原則上與證券公司的保證金賬戶一樣不能擅自動用,應該參照證券投資保證金賬戶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建議將互聯網金融分成兩部分,實體企業金融服務平台與證券投資服務平台,這有利於根據不同的風險實施分類監管。對於證券投資網絡平台,可以參照私募基金的規則,以及互聯網公司的規則和線下證券投資機構的規則,包括資質條件、募集資金、備案註冊,並且按照證券交易的規則進行操作,接受證監會以及交易所的一級監管。網上證券投資平台可以借鑒餘額寶投資賬戶管理的方法,對客戶賬戶進行適時管理,每天的淨值和收入都能適時顯示,客戶隨時可以查看和掌握投資收益情況,信息充分對稱,防止餘額寶迅速膨脹可能累積的系統風險。

  對於實體企業服務的網絡平台,資格門檻可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註冊資本金不足,以及缺乏相當規模的企業信息數據庫,應在“負面清單”之內。原則上實體企業服務網絡平台實行P2P模式,不能進行網上融資活動,網絡平台實施一定程度的杠杆擔保。嚴格實行網絡平台與擔保體系分開,投資資金直接進入融資資金賬戶,接受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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