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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設計”的菲律賓狀告中國

http://www.CRNTT.com   2014-04-04 10:28:01  


聯合國官網上介紹的國際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的區別
 
  為規避,司法機構選擇上,菲律賓選擇的是常設仲裁法院而非國際法院等機構

  《公約》設有四種爭端解決機制,分別是: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仲裁法庭(附件七)、特別仲裁庭(附件八)。菲律賓選擇的就是第三種模式。受理的機構叫常設仲裁法院,是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爭端解決機構。1899年,第一次海牙國際和平會議召開,《國際和平解決爭端公約》締結,該機構誕生。清政府派人參加了會議,中國是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說是“常設”,不過其實是“臨時”的,針對不同的案子,都是臨時組建仲裁庭。

  那麼,到底為何選擇常設仲裁法院而不是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庭呢?這背後有何奧秘?原來,《公約》裡規定,若爭端各方未選擇同一程序以解決該爭端,除各方另有協議外,爭端僅可提交附件七所規定的仲裁(一般都選常設仲裁法院)。剛好,雖然中國做出過聲明,不過聲明主要是針對具體的事項,而不是說不接受附件七的仲裁程序。

  所以,去常設仲裁法院狀告是唯一不經爭端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強制啟動的程序。去年的《中國海洋報》上登載了一篇在該仲裁法院工作的中國人員的文章,裡面就提到2001年到當時,該院受理了6起強制仲裁案件,包括孟加拉訴印度案、毛裡求斯訴英國案等。而且啟動之後,就算一方不回應,依然可以把程序進行下去。

  另外,也有專家提出,要協商不下去了才能去仲裁,而認為中菲之間是有《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不過仲裁庭也可能采納菲方雙方確實協商無門的舉證。當然,這在關於是否能仲裁的爭論中是個次要問題。主要還是中國做過“聲明”。

  中國不回應,結果按照程序,就由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庭長來為中國指定仲裁員。當然,國際海洋法庭在該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就僅限於此,而後並不參與整個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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