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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唐慧女兒案”主犯為何要刀下留人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當年唐慧就是這樣探身查看自己的女兒是否在其手指所指的賣淫場所
 
最高法雖未複核兩主犯死刑,但認可了“強迫賣淫”的核心事實

  此案最核心的問題是主犯是否構成“強迫賣淫”,最高法對湖南高院的認定沒有顛覆

  《唐慧贏了,法治贏了沒?》這篇報道的最大“亮點”在於提出了“強迫賣淫”實際上是“自願賣淫”。那麼,最高法對這個核心事實的認定,到底改變了沒有呢?

  翻看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明顯存在三條主線:1,周軍輝的強姦;2,周軍輝、秦星、陳剛的強迫賣淫;3,劉潤、蘭小強、秦斌、蔣軍軍等的強姦。在湖南高院審理此案的時候,“柳情緣”(賣淫場所)的賣淫女蔡某、陳某、王某也提供了一組證言,證明秦星(賣淫場所老板)和她們的分成方式比較公平,陳某稱,自己到柳情緣賣淫是自願的,因為“店里好玩輕鬆又能掙錢”。有人以此抨擊法院在判決中不體現采納這組“現身說法”式證言,有失公正。然而,本案的待證事實是樂樂有沒有遭到強迫,而不是其他“好玩輕鬆又掙錢”的賣淫女過得怎麼樣。

  對於強迫賣淫的認定,最高法完全認可了湖南高院的說法。複核死刑,是出於慎殺的需要、少殺的背景。主要來說,在複核死刑的案件中,最高法的職責有且只有三樣:1,判斷定罪是否準確;2,判斷量刑是否恰當;3,判斷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具體到“唐慧女兒案”,最高法認為,此案定罪準確,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

  最高法認為,該案第一審、第二審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其中對於強迫賣淫罪的認定,最高法做出了詳細的解釋,這也是最大的爭議所在,因為此前曾有不少媒體認為樂樂賣淫並非出於被迫。最高法的死刑複核裁定明確指出,“被害人樂樂賣淫明顯違背其本人意願。案發時樂樂是年僅10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性行為的性質、後果缺乏認知和判斷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權,缺乏自願賣淫的基礎。”

  最高法也給出了支撐樂樂被強迫賣淫的事實,“被告人周軍輝、秦星等人為迫使被害人樂樂賣淫,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根據樂樂的陳述、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和周軍輝、秦星的供述可以證實,樂樂因不服從賣淫安排,與秦星發生爭執時,被周軍輝、陳剛各打臉部一下。雖然周軍輝、陳剛實施的暴力程度較輕,但考慮到被告人是成年人,而樂樂年僅10歲,孤身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此情形足以對被害人形成較強的精神強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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