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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應以土地財產權變革為先導

http://www.CRNTT.com   2014-07-28 09:11:13  


 
  從生產方式上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仍符合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一個農戶就是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它要制定農作物的生產計劃和了解市場行情,規劃勞動力和相關生產要素的投入,謹慎地安排全家一年的消費,保證家庭的安穩和延續。這種經營方式雖以集體配置的土地為基本的生產條件,但其他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如勞動、資金、經驗和技術還是由農民個人提供,而且這些生產要素只有有機地結合起來才會產生生產力,才會創造出適合人們需要的使用價值。所以,農民是通過在土地上勞動和其他相關生產要素的投入,才獲得了生存所需要的物質產品,從而在一個個家庭範圍內實現了生存保障,顯然,這種保障的性質是農民的自我保障。

  有學者認為,因為是集體將土地的使用權配置給農民,所以農民個體從土地上獲取的保障即為社會保障,這也是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政策依據。這種認識不夠全面。

  一是土地作為一項基本的生產要素,不管它是由誰來提供,都不可能單獨實現保障功能。況且在法律上,農民所以能夠取得一份土地的使用權,也是他們作為集體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不能理解這就是社會保障。

  二是農民集體所有權制度的設置,除抑制土地兼並,實現農民公平獲取生存保障的物質資料外,還在於更好地整合社會資源,提高生產效率,促進民族經濟現代化。從社會保障的法律含義和基本人權分析,每一位包括農民在內的中國公民,都享有憲法規定的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權,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這一權利不因農民擁有集體的一塊土地使用權而被抵消或消減。

  從邏輯上講,如果將土地作為解決農民的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那麼國家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為了填補公共財政在農村地區的缺位,就必然要求農村集體為每一位農民均等地分配一塊土地,並長久維持著這一均等的土地占有狀態。所以土地分配要經常調整、不斷均衡,並嚴格禁止土地向個別民間的經營者集中。

  土地的均分制在中國由來已久,它與傳統的小農經濟相適應,與億萬農民的土地觀念相契合,曾長期地為中國農村構築了一張強大的保護網。然而在現代社會,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已經逐漸打破了這張保護網。隨著公共社會的需求的日漸急切和農村人口的不斷流動和增減,農民土地的均等不可能長久地維持,土地的合理、有序的流轉和集中趨勢已不可避免。

  實際上,對土地保障功能和均田意識的認同是中國傳統土地觀念的集中表現,將土地視為農民的社會保障已經是遏制土地財產權結構變革的最大阻力。對此,如果不能從發展的視角進行思考和認識,就不可能找到解決中國農村現在所面臨的各種問題的方法。

  滯後的土地財產權制度是延緩農民身份轉化的根本原因

  文章分析,按傳統土地價值理論,土地是自然產物,非勞動產品,不具備價值因素。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種土地價值觀念是分析和處理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生產布局的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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