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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醫生對“醫鬧”:你不仁我須義

http://www.CRNTT.com   2014-09-09 12:35:40  


美國醫生即使能解除醫患關系,也不能徑自拒診“醫鬧”。
  中評社北京9月9日訊/8月底,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骨科主任馬瑞雪宣稱“將不再為‘醫鬧’女子的孩子提供繼續治療”。此事若發生在美國,宣稱“不再提供繼續治療”的醫生輸掉官司是板上釘釘的事。

  美國法律的確允許受暴力威脅和攻擊的醫生終止醫患關係

  對於美國醫護界從業者來說,提供連續醫療服務的義務並非絕對的或無限制的,還要視病人能否克制暴力行為而定。醫院和醫生的確可以不理會使用暴力的病人,但不能遺棄他們。即使是暴力攻擊醫護人員的病人,也不能說聲拒絕就可以將其拒之門外。

  醫生若要終止醫患關係,需要提前30天通知患者,並以書面形式闡述原因,才算開始合法終止的流程 

  美國諸州相關法院判例的標準,大都源於美國醫學會《醫療倫理規章》8.115部分:“醫務人員雖可撤銷服務,但不能不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事先通知患者或負責的親屬,使之有機會確保能繼續受治療。”從西部的加州到東北的密歇根,醫業行會和法律界通常接受的起始標準是醫生書面通知病人解除醫患關係並給予30天時間用以尋找新醫生,且要提供合情理的原因,如“對醫生、護士、其他病人進行暴力威脅或攻擊”、“對醫護人員展示明顯的、足以妨害執業的敵意”。 

  在急診當中,即使病人有暴力傾向,醫療機構也不被允許拒絕接診有暴力威脅的病人

  2013年,中國的《健康報》刊載了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醫學倫理項目原主任伯納德•羅的文章,其中明確回答了“美國醫生是否可以拒診暴力病人”的問題:在美國,聯邦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有一定法定義務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急診必須救治就診的病人,即使有暴力的病人也不例外。按照美國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在指征明確的情況下,必須為他們提供服務,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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