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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憲法共識應為兩岸和平協議重要內容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12 00:15:10 |
縱觀各種資料和學說理論,“中華民族”所指的“民族”應當是一個集合概念,是生活在中國領域內的各個族群的集合,包括漢、滿、回、蒙、藏等56個民族。簡言之,“中華民族”包含了生活在中國領域內的漢族和各個少數民族。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是指生活在兩岸的各民族人民都是“中華民族”的組成部分。 談及中華民族認同,應當把“中華民族認同”與“認同中華民族”區分開。“中華民族的認同有政治認同、經濟認同、文化認同等方面;認同中華民族一是國內各民族的認同,二是海外華人的認同。”“從歷史上看,中華民族認同和認同中華民族,既是一個歷史的過程,也是一個歷史的結果,還是一種歷史的需要。”⑦概括來說,“認同中華民族”是形式上的認同,而“中華民族認同”是實質上的認同。 在兩岸關係的研究中,還應當區分“對中華民族的承認”和“中華民族認同”。“對中華民族的承認”是指世界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人民對中華民族的存在的認可。“中華民族認同”指的是中國國內各地區、各民族人民對自己同屬於中華民族的確信和認定。“對中華民族的承認”屬於外交;“中華民族認同”則屬於內政。 兩岸現行“憲法”中的中華民族認同 關於中華民族認同,兩岸現行“憲法”對此都明確予以首肯。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所使用的“中國各民族人民”、“全國各民族人民”,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第5條兩個條文中使用的“中華民國人民”、“中華民國各民族”,其內涵和外延完全一致。“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5條規定了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與這兩個條文相對應的,在大陸地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33條、第34條有相關規定。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到,兩岸現行“憲法”都在認同中華民族的基礎上確認了中華民族認同。兩岸現行“憲法”中的“中華民族”都包含了生活在兩岸的漢族和各個少數民族。這也就是說,兩岸在“憲法”層面對“中華民族認同”具有共識。民族認同比國家認同、政權認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廣泛性。兩岸現行“憲法”的上述相關條文表明,兩岸在“中華民族認同”這一問題上已經形成憲法共識,這也是“九二共識”的重要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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