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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柱關於兩岸政治論述的說帖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5-05-02 07:54:33  


  
  茲分述如下: 

  須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及尊重兩岸的法理現狀 

  我方任何一個和平協定的提案,均不可能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如果違反,誰也簽不下去。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法主權包括全中國,因此,任何分裂的主張,均屬違反憲法。不放棄分裂主張,根本無權代表政府與北京開啟兩岸和平協定的談判,北京也不可能會接受。如果因為和平協定而必須矮化“中華民國”的主權,那就不叫和平協定,而是投降協定。我相信,不僅是我,台灣的所有政黨應該都不會接受矮化“中華民國”主權的協定。所以,簽署和平協定的第一個原則的第一部分就是“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 

  兩岸關係的討論,不可能建立在真空或虛幻的情境下,而必須以現狀為基礎。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2014年12 月所公佈的民意調查。台灣有34.3%的受訪民眾主張“維持現狀再做決定”,有25.2%主張“永遠維持現狀”。也就是有約六成的民眾主張維持現狀。但是兩岸的現狀到底是甚麼呢? 

  “現狀”包括兩種,一是指權力關係上的現狀,一是指法理關係上的現狀。坦率來說,權力上的現狀是不可能維持在一個固定狀態下的,它是一個有機體,每天都在發生改變。1992年的時候我們說要“維持現狀”,現在2015年我們又再說要“維持現狀”,但是兩岸權力關係現狀已經是完全不同了。權力關係上的“維持現狀”,在真實的世界是不存在的,因此,我們要談的是兩岸的“法理現狀”。 

  “法理現狀”包括兩個方面,分別是“主權關係的現狀”及“治權關係的現狀”。為了方便大家了解,我先簡單說一下主權與治權的差別。所謂“主權”就是“財產權”或“所有權”。兩岸目前的爭議在於,兩岸的主權是屬於誰的,屬於“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各有各的,還是共有的?兩岸的治權是由誰來執行,是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它們的“位階”是否一致?還是一個是中央,一個非中央,一個正,一個偽? 

  前提錯誤,後面的推論也就不能合理。兩岸和平協定必須在尊重兩岸法理現狀,而不是在自我所認定的現狀下簽署。我認為只有這樣,兩岸才能夠理性地討論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兩岸三方對於“法理現狀”的了解,差異何在?它們的問題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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